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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65民工3年讨薪 法院强制执行兑现工资

2014年06月18日 20: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重庆开县65民工3年讨薪法院强制执行兑现工资
重庆开县法院民工工资兑现会现场。 曾杰 摄

  中新网重庆6月18日电(曾杰)家住重庆开县汉丰街道永兴社区的袁祖桃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复印好身份证、填写银行帐号、签名捺印后,等待银行将血汗钱打到工资卡里。这一涉及65名工人的拖欠工资案件近日在重庆开县法院工资兑现会现场落幕。

  老板跑了 拖欠65名工人工资14万元

  2011年6月,受当年毛织服装行业普遍不景气的影响,位于重庆开县汉丰街道“吕氏春秋”的某针织厂经营陷入困境,原本从事毛织行业多年老板陈某,见厂里大势已去,便产生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的念头。

  截至当年6月底,该针织厂已拖欠了工人3个月的工资,共计14万元左右。面对工人们的多次讨要,老板陈某几番推脱后,一走了之。

  发现老板跑了,工人们按法律规定,先向劳动部门投诉。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向针织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随后又发出告知书,责令针织厂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但陈某仍然不理不睬。

  此后,工人们也就很难再找老板陈某的行踪了。

  缺席审理 支付工资的判决,担心成空文

  2011年8月,在开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工人们将针织厂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针织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11月底,开县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针织厂支付拖欠工人相应的工资。

  “留在家乡上班,就是为了好带子女,照顾家庭,哪怕工资少一点,我们也愿意。”来自大德镇的工人唐某说,“没想到,辛辛苦苦工作的工资却泡了汤,心里一直不甘心。”

  “为了要工资,大家也想了很多办法。”另一工人王某回忆说,2008年她曾在一家美容门市上班。突然有一天,黑心的老板把客户的预存款都卷跑了,她们16个员工的工资就再没有下落。“说实话,对于讨要这次工资到底结果怎样,我们也是没有什么信心,有的员工明确表示‘不抱希望’。”

  查封拍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终于兑现

  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仍然拒不履行义务,逃避到沿海一带。

  2011年12月,开县法院,立案开始强制执行。当月22日,法院执行局查封了针织厂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并依法评估后,委托公开拍卖。但由于机器设备陈旧,属面临淘汰产品,两次降价后最后仍然无人购买,让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

  针织厂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执行案成为了执行法官的一块心病。2014年1月,开县法院经反复研究认为,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自此,一张在全国范围内抓捕陈某的法网悄然展开。5月22日,当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昆明机场准备登机时,昆明警方已在安检入口等候她的落网。5月29日,开县公安民警将其押回开县看守所予以刑事拘留。

  面对冰冷的手铐和铁窗,陈某悔恨交加。6月初,陈某电话委托亲人到开县法院执行局交纳了拖欠的民工工资,请求从轻处罚。

  至此,这起拖欠民工工资长达3年的案件,最终在法院的“逗硬”(当地方言,指“动真格”)执行下,得以解决。

  法官释法:欠薪的法律后果

  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开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华解析称,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构成犯罪行为。一段时期以来,由于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打击力度。

  现行《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细致明确,对“数额较大”制定了具体认定标准:(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另外,为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义务,该解释还规定了“从宽处理”情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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