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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驴友小温案一审宣判 4名驴友共承担25%责任

2014年06月18日 20: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6月18日电 (记者 张茵通讯员郑丽娜)2013年6月,12周岁男孩小温穿越温州苍南莒溪大峡谷时神秘失踪,在进行大规模搜救后,却遗憾地只找到遗骸。对此小温父母温某、陈某将同行的六名驴友徐甲、吴某、李某、徐乙、陆某、姜某告上法庭并要求索赔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6月18日上午,温州苍南法院一审判决徐甲赔偿温某、陈某107519元,吴某、李某及徐乙分别赔偿温某、陈某66165元、16541元及16541元;吴某、李某及徐乙对第二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温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温某与陈某于200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1日,生育儿子小温。小温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陈某与徐甲曾是同事,相互熟悉。

  陈某及部分被告系“心动户外”QQ群成员,其中吴某系该QQ群群主。除徐甲之外,陈某与其余五被告在涉案户外活动发起之前并不相识。

  2013年6月中旬,吴某在QQ群上发布“6月23日星期天,浙南九寨沟-坛子坑穿越”帖子,并在发起公告载明:“注意自己的手机等其他东西防水。有救身衣或‘跟屁虫’(一种游泳辅助性用具)的自己带上,没有的可以联系代买。户外头灯(手电筒)、头盔都很重要自己有时间要准备好。”

  原告陈某,被告徐甲、李某、徐乙、陆某、姜某均通过网络分别向被告吴某报告参加该活动。该活动采取“AA制”形式,不具盈利目的,费用由所有参加者分摊。

  6月23日,六被告加上原告陈某及其儿子小温依约集合向莒溪大峡谷行进。八人沿设定路线穿越该峡谷途中,遇一水位较高的水库阻路,因队员中有人不擅水性,遂分为两队沿水、陆两路分别行进,其中陈某与陆某、姜某沿水库边陆路绕行,徐甲、吴某、李某、徐乙以游泳方式穿越水库前行。

  小温因平时喜好游泳,故跟随徐甲、吴某、李某、徐乙走水路。众人约定在水库对岸大坝会合。徐甲、吴某、李某、徐乙及小温游泳至水库对面上岸后,因有溪流阻隔,与陈某等三人的另一支队伍未能成功会合。

  两队稍作休息后分别向目的地前进。途中,小温及徐甲与队伍其余三人走散。当日17时许,小温与徐甲行至一悬崖旁时,徐甲拔通陈某手机并告知当时处境,陈某随即向苍南县公安局报警。

  当晚,徐甲与小温留宿于峡谷内。次日凌晨,徐甲离开小温独自探路。8时许,徐甲遇到前来救援的当地村民,在告知小温去向后,随救援人员先行离开峡谷。其余搜救人员根据徐甲提供的线索到达相应地点后,未发现小温下落。

  小温失踪后,当地政府及各地热心群众多次组织救援队伍进行搜救,六被告亦数次参与救援行动,均无果。

  2013年10月27日,小温大部分骸骨在莒溪大峡谷梅花潭上游被发现。

  2013年12月30日,苍南县公安局提取了小温的部分骸骨进行DNA检验,并对小温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小温的死亡原因无法排除溺水死亡或者颅脑损伤后溺水死亡。

  2014年1月23日,苍南县公安局以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向小温家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驴行组合成的临时活动团队,成员间虽然事先并未就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但在活动过程中,均应相互关怀、同舟共济,尤其在发生危险时,除应自我救助外,也应力所能及的对他人进行救助。

  而活动的发起人相对其他成员来说,因在活动强度的选择,路线的设计、人员的确定、突发情况的应对等方面具有优先决定的权利,同样对于安全注意等方面应担负更重的义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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