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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干涉老人婚姻自由”的常识值得重申

2014年06月19日 08:4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6月18日《齐鲁晚报》)。

  据南昌市一家养老机构对410位老人的调查统计表明,约有85%的老人愿意选择不婚同居的方式,而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在于自己的子女难以接受老人再婚。

  在此基础上,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条例》指出,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有着很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一条例的颁布又引发了如“常回家看看入法”时的一些质疑,这无疑是一种无意义的争执。一者,上位法的存在不意味着下位法的无意义,地方法规的出台只要不违法上位法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禁止干涉老人婚姻自由虽然有规定,但地方法规对其进行进一步阐释,也是十分必要,有利于法律的普及。二者,虽然婚姻自由每个人都知道,也知道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现实中,子女干涉老人发生的悲剧并不少见。有的老人因为子女反对而被赶出门的,也有老人因为闪婚,子女反对后不得不分居。

  此类情况的存在,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子女对法律的无视,以及对黄昏恋的不理解。如何营造健康的法治环境,让法律在各方面彰显,如何让健康的理解渗透入每个人的内心,通过地方立法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不妨举个简单的例子,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社会就此展开了大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社会的新理念,回家看父母不仅是个家庭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对婚姻自由方面这样的举措显得很必要。(山东 刘义杰)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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