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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2014年06月19日 13:17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了解到,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到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270元,死亡每人每月340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我省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即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270元,死亡每人每月340元。

  记者了解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山西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符合的条件主要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部门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扶助资金的发放依托金融服务体系,直接发放到人。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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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如何确认?

  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记者何宝国)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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