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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社保局:逾期不缴社保处欠缴数额3倍以下罚款

2014年06月24日 13:43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23日),记者从海口市社保局获悉,从7月起,海口各参保单位实行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制度,取消原来的按年度申报缴费基数办法。以后每年7月(一个缴费年度的初始月份)用人单位须申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其余月份只申报人员增减及缴费基数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作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上月缴费数额核定当月应缴数额。

  据介绍,具体的申报方式为,已开通网报的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缴费基数,其他单位采取填写《海口市参保单位人员工资变动申报表》到海口市社保局三楼服务大厅或四个区社保经办所申报。用人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因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发放延后,造成不足额申报的,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差。已缴基数与差额之和不能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

  据了解,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初始月份,用人单位不作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核定其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按应缴额度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工资申报表,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记者陈敬儒)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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