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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以房养老且行且完善

2014年06月26日 11:16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以房养老的靴子落地了。保监会昨天公布,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地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可参与反向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从下月起为期两年。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迈出了第一步,但随之而来的房价涨跌风险、寿命长短因素、法律政策都是需要磨合的一系列问题。记者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对反向抵押态度谨慎,具体的保险产品还在设计中。(6月24日《北京晨报》)

  赞成

  需要全社会为之努力

  目前,我国养老模式主要有子女赡养、退休金、社保金。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越来越多,现有的养老模式已经跟不上形势,“以房养老”应运而生,将作为我国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试点肯定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譬如,在法律制度方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层面的“以房养老”就很难推行;“以房养老”涉及民政、房管、人社、金融和保险机构等多个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政策和细则,工作推动困难重重;“以房养老”需要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如何保证“以房养老”牵涉到的行业和部门都能公平公正地经营、管理和执法,在当前法治不健全的条件下是个极大的挑战。还有世人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观念的冲击、金融机构对房价下行的担心、养老机构收费和服务的反差、住宅用地70年产权年限的制约等,都是“以房养老”必须迈过的一道道坎。

  万事开头难。“以房养老”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就应该本着“且试且完善”的原则推行。改革不可能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问题和困难总是有办法克服的。认准了“以房养老”这种模式,就该大胆试、大胆闯、不争论、不折腾,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不断完善和推广。待到山花浪漫时,她在丛中笑。“以房养老”要迎来“山花浪漫”的那一天,需要全社会和每个人都为之努力。如果大家七爷子八条心,各吹各的调、各喊各的号,“以房养老”很可能会半途夭折。

  毛开云

  担心

  道路清晰 不符国情

  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以房养老”已有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如,许多美国人会在退休前10年左右为养老买房子,将富余部分出租。这就是人们常说的,“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从养老金现状及国际经验看,我国开展“以房养老”不但是势在必行,还有清晰的“发展之路”。

  但外国行得通,我国未必也行得通。移植欧美等国盛行的“以房养老”,恐怕会“水土不服”。首先,从本质上看,“以房养老”是一种保险业务。而在保险产品中,除了强制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之外,绝大部分的保险产品都是市场行为。对险企而言,是要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取财谋利。而养老作为一种国家(或社会)福利,交由有谋利冲动的险企来“兜底”,恐怕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公益性需求。

  其次,愿望不能替代事实判断。一项调查显示,至少有7成人不会购买以房养老保险。同时,至今也尚无险企提出试点申请。新的方案究竟能落实到哪一步恐怕还有待判断。在撰写此文之前,笔者通过微博咨询过一些险企,也和在某险企省级公司行政部门的朋友联系过,得到的回复:要么是“没有最新的动作”,要么是“等待通知”。

  第三,“以房养老”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一时冲动”,或行政手段的“强制”所能完成。从国外的具体做法看,想用“以房养老”补充养老体制,不单单是金融机构(如,险企)的事,政府的担保起着重要作用。我国试点“以房养老”,尤其要兼顾各方“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社会习惯。我所居住小区的一个老人的话颇具代表性:“老年人不讲究什么高生活水准了,有多少就花多少。如果把房子抵押出去,钱倒是宽松了,但这不是在吃老本吗?落到最后,钱花了,房子也没了,那还能给儿子留下点什么啊?”

  “以房养老”源于荷兰,至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2008年的一场金融危机戳破了荷兰房产市场的泡沫,使荷兰的老年人尝尽了“以房养老”的苦果。在日本,“以房养老”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在我国,“以房养老”又拿什么摆脱“日暮途穷”的命运?这才是值得思考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回答这一问题,任何尝试或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试点”的宿命。

  刘英团

  建议

  政府要继续完善养老

  “以房养老”适用范围十分有限,正像相关业内人士强调的,“不是大众产品,只是少数老人愿意接受的小众产品,是除了政府养老以外的一种补充”。

  一个健全完善的养老体系,按其重要性和地位,一般依次均是由这样“三大支柱”构成的:其一是我们十分熟悉的兜底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其二是补充性养老保险(即职业、企业年金),其三才是个人自愿的商业性养老保险。而“以房养老”仅仅只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一个具体形式而已。因此,即便是一些发达国家,“以房养老”比例也是非常低的,如“2009年美国使用逆按揭的有房产老年家庭占比仅1.4%”。更不用说,考虑到种种特殊的现实国情,我国实行“以房养老”可行性和适用范围,会显得更为促狭。

  相关部门强调“以房养老不是政府推卸保障责任”固然非常必要,但若仅至于此,还远远不够。公众之所以会产生“政府推卸保障责任”之类质疑,更在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本身,仍然不完备,难免让人们对养老问题感到焦虑。一方面,我们的养老保障第一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就长期存在许多让人备感焦虑的问题,如“养老金替代率过低”、“个人账户空账严重”等;另一方面,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同样乏善可陈,如调查显示,“中国企业年金参与率只有1%,参保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口约1.6%,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据此前《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人们对仅靠养老金维持退休后的生活普遍缺乏信心,92.1%对自己“走不动以后”的生活感到焦虑,57%觉得养老还得“靠自己另外攒钱”。

  因此,要想根本化解围绕“以房养老”产生的养老焦虑,更须在相关改革行动上充分做到这一点,通过“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取信于民”。

  张贵峰

  好试点更需好配套

  表面上看,保监会的“指导意见”不错,但有没有用,还得“看疗效”。客观来说,市场是个未知数的“以房养老”,很可能就是空中楼阁。一方面,“以房养老”作为一种保险产品,不仅牵涉到房地产评估、独立产权界定等诸多因素,还面临着房价波动、老年人长寿等潜在风险。而且,“倒按揭”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银行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

  另一方面,“以房养老”虽然有效提升了老年人的支付能力,但关键是可以购买到更好、更专业的养老服务。从现实来看,养老机构建设滞后,养老床位数量不足,养老服务质低价高,如此语境下,“以房养老”犹如“沙漠中的富翁”,又如何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呢?

  推进“以房养老”,核心在于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最佳结合点。由此来讲,既要完善保险机构准入门槛,在充分竞争中形成“百花齐放”的参与格局;也应坚持市场规则,用更完善的制度、更有力的监管,在发挥好保险专长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让市场在“以房养老”中唱主角,必须将相关的政策配套、服务配套措施紧紧跟上。比如,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人均寿命变化情况完善产品设计,并从政策框架上健全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机制;又如,开设金融贷款、抵押担保、资产评估等“绿色通道”,尤其是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一言以蔽之,“以房养老”必须纳入养老改革通盘考虑,既重实效更求长效。无论如何,政府都不能“缺位”,既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也应加快建立多种形态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须在强化普惠型养老保障上勇担“兜底”责任。

  徐剑锋

  ■三言两语

  ●我的房子租也好,置换也好,我自己完全可以搞定,要什么保险公司来?他们是雷锋,是免费为我服务?别打老人房子的主意了。

  ——孙几山

  ●最大的风险无疑是房价的波动。如果房价上涨,房屋增值,那么投保人是否可以拿到更多的养老金?如果房价下降,房屋贬值,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养老金会不会缩水?

  ——齐军

  ●只是提供一种养老的选择途径,是对其他养老方式的补充,特别是对儿女不孝、无子女老人来说,这是一种提高养老质量的有效途径。但归根结底,以房养老只是一种市场行为,你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政府只是对这种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何谈推卸责任?

  ——新沂

  ●贷款买房,30年,贷100W,30年总共还230W,这还不够,假设30岁买房,省吃俭用还完30年,60了,想养老,把房子再给保险公司,假设一个月给2000(一般不到),人活90岁,总共给72W,意思就是,一个错误的决定,死后墓地都买不起。这是什么概念。

  ——崔昊

  ●老人一辈子辛苦的一套房,怎么会轻易作抵押。就是空巢老人,将房卖掉,租间小房养老,也比抵押到银行好。

  ——金城金

  ●中国养老体系建设还需政府、企业、个人等携手共建,养老保障三个支柱缺一不可。

  ——蒋玉梅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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