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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啃老族”断奶有何不可?

2014年07月01日 10:03 来源:安徽日报 参与互动(0)

  ■ 韩小乔

  从“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到“经常看望或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再到“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的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备受关注,其中拟立法保护老年人不被“啃老”更是引发热议。尽管有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问题有越俎代庖之嫌,但大多数人读出了立法背后的善意。

  从现实层面来说,禁止“啃老”有着重要意义。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的最新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30%左右的青年基本依靠父母供养。究其原因,现今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就备受溺爱,适应环境的能力较弱。他们成年后,有的毫无独立生活的能力,不得不依靠父母;有的虽然有稳定的收入,仍然向父母伸手要钱。令人叹息的是,多数“啃老族”认为接受父母的“哺乳”是天经地义,部分不务正业、好逸恶劳的子女甚至辱骂、虐待父母。近日,36岁的北京“啃老族”杨某,向母亲要钱被拒后强行用水银毒死母亲,令人震惊。这些都表明“啃老”已从一种家庭现象演化成社会问题,既影响了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也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构成潜在威胁。任凭“啃老”愈演愈烈,老年人的幸福将难以保障,年轻人也将难以自立。

  从法律角度来说,禁止“啃老”的立法条款凸显了两大作用:一是引导作用,虽然有时用法律很难处理家庭纠纷,但它告诉人们老人有拒绝“啃老”的权利。这种主流价值的引导,无疑是在鞭策成年子女主动承担责任,努力寻找工作机会,并尊重父母、反哺父母。二是强制作用,山东拟立法规定“老人对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权‘说不’;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为借口向老人索取”。这体现了“法有禁止不可为”,划定了一条“啃老”的底线,从而让需要行使这项权利的老人有了法律的支持,也让权利受到侵害的老人能得到法律救济。即便立法的目的不在于处罚,也足以引起全社会对“啃老”问题的重视,让老人们说“不”的底气更足。

  由是观之,将禁止“啃老”纳入法律,既是对成年子女自力更生的引导,更提醒人们“啃老”既悖德又违法。当然,解决“啃老”问题,不仅依靠道德、法律约束,还需要在健全社会保障等方面下功夫。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啃老族”真正“断奶”,使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以传承弘扬。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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