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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待遇调高

2014年07月01日 14:19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以其作为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依据的工伤保险也随之变化。石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今日起开始调整,伤残和工亡待遇自2014年1月1日按新标准计算。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样,职工和雇工也有权利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是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得出的数额。而对用人单位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自今年7月1日起,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据公布数据,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653元、月平均工资为3638元,和上年度的39669元、3306元相比,分别上涨了3984元和332元。也就是说,今年全市用人单位可以3638元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183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300%即10914元。

  缴费高了,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水涨船高”,并按新标准执行。石家庄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应及时按规定标准计算。如,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都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变化最大。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照此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53.91万元,较上年度增加4.78万元。(记者 赵晓华)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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