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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是否“见义勇为”只能由事实来决定

2014年07月03日 08:4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四川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专家表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7月2日《北京青年报》)。

  李微微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这事得分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事实判断层面,二是价值判断层面。

  就事实判断层面而言,事发后当地政府也曾对李微微的救人事实进行确认——既属实有其事,那么,就该把“见义勇为”的称号给李微微,以慰幼小亡者在天之灵。

  二是,就价值判断层面而言,确实,李微微是未成年人,且属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水救人也是个技术活,至少得是会游泳的,未成年人只宜做符合自身心智水平、能力水平的事;不鼓励未成年人以身犯险、以及避免其他未成年人对李微微救人行为的盲目效仿,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爱护。但是,这究竟是另一个层面的事。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对其他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来达至,而不是把二者混为一谈,因为授予李微微“见义勇为”称号投鼠忌器,就干脆采取“鸵鸟策略”,对李微微的救人事实视而不见,予以遮蔽。

  事实判断优于价值判断,是第一位的。李微微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只能决定于事实,而非任何其他。我的意见是,“见义勇为”应该给,奖励更应该给,同时,相关的教育宣传要跟上,否则,不尽公道、有欠妥当。(山东 于立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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