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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41种低价药取消最高限价

2014年07月03日 14:42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身体有些小毛病,经常会去医院或者药店买些物美价廉的“便宜药”,但由于近年来药品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利润过薄,越来越多廉价药在市场上“消失”。为鼓励药企生产低价药,减轻患者使用高价药的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要求,河北省发布了《河北省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从7月1日起,我省共有241种西药和中成药列入低价药品清单,这些药品均取消了目前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改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其日均消费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低价药包括布洛芬、维C银翘片等

  此次我省取消低价药品政府最高限价的241种药品包括83种西药、158种中成药。其中,有很多是市民的常用药,如布洛芬、维生素A、银翘解毒合剂、维C银翘片、板蓝根片、六味地黄片、抗病毒口服液、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枇杷止咳颗粒、舒肝健胃丸等。

  据了解,这些低价药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低价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可由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可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

  对已列入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如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经申请可退出低价药清单。

  低价是指日均西药不超3元,中成药不超5元

  省物价局要求,对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级医疗机构销售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在不突破规定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前提下,可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其中,按规定已实施药品零差率政策的医疗机构仍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社会零售药房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规定。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低价药品的价格动态,省物价局将建立低价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加强对低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及监督检查。对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要进行监测,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取消最高限价后部分低价药有望重回市场

  在最高零售价背景下,一些低价药品利润较低,随着制药成本上涨,药企供应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一些低价药品,甚至急救药品,出现短缺和断供。此次取消低价药品的最高限价,目的是确保低价药品临床供应,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但很多市民也担心,低价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后会不会涨价呢?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药品的价格不可能大涨,因为只有日均用药费用低于3元的西药、低于5元的中成药才属于低价药品。如果低价药品涨价超过了这个限价,将从清单中去除,再次进入政府定价目录,由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相反,取消最高零售价后,将有利于药企加大相关低价药物的生产,提高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药物的积极性,部分低价药品有望重回市场,只要加强监管,市民的医疗总体支出不会增加。(记者 秋凌)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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