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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女童见义勇为不鼓励不等于不承认

2014年07月03日 15:48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四川达州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政府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可却未获批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回复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

  评价某个行为,应该根据事实本身,而不能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具体到见义勇为,只要不是职务行为,有见义勇为的事实,就应该承认,如果因为身份问题不予承认,那就是歧视。新闻中的小姑娘,既然是因为救助落水同伴溺亡,见义勇为的事实已经成立,如果因为未成年人身份不予批准“见义勇为”称号,那不仅是荒谬的、教条的,更是冰冷的、无情的。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评审官员和专家们,伤害的不只是小姑娘和她的家人,更是无数潜在的见义勇为者。“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算见义勇为,这是一个悖论——如果见义勇为者完全有自保能力或能明确危险,见义勇为就不应该发生死人伤人现象;换言之,凡是见义勇为者死了或伤了,是不是就不应该算见义勇为?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不再像当年宣扬赖宁一样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是非常正确的。但是,也要避免走入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凡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见义勇为,就一概不予承认。不鼓励与不承认完全是两回事,一个是价值判断,另一个是事实判断。说到底,拒绝授予女童“见义勇为”称号,除了歧视还是歧视。(盛翔)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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