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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

2014年07月04日 09:0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国有资本运营谋求最大收益是体现资本一般属性的应有之义,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存在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国资监管也应当遵从一般的资本管理规律。同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资本还具有价值取向和收益归属的特殊要求,必须注重从政治和社会层面完善治理机制,增强国资监管的透明度和民主化。过去实践中将国有资本的双重属性等同于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让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同时面临“盈利性使命”与“公共政策性使命”的诉求冲突。通过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区别对待出资人和经营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解决这一两难困境。

  首先,我们要正确把握“管资本”的权责边界。

  1、要厘清政府公共权力与资本所有者权利的区别与界限。前者来源于国家法定授权,后者来源于财产权利溢出;前者采用命令式、单方面的行权方式,后者采用契约式、合作式的行权方式。“管资本”为主意味着国资监管机构必须放弃惯常使用的行政手段,改为依靠市场规则和法治方式,真正实现政资分开。

  2、要厘清资本管理与企业经营的权责关系。前者以出资金额为限行使权利并承担风险,后者则以企业全部资产作为经营对象并承担管理责任;前者关注收益回报结果,重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后者关注收益实现过程,重在提高生产管理效率。“管资本”为主意味着使资本管理和企业管理各归其位,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3、要厘清出资人监管与社会监管的责任边界。在过去的国资监管实践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被赋予了很多资本价值以外的监管目标,致使行政监管与资本监管的权责混淆,反而淡化乃至扭曲了资本监管的作用。必须要通过一揽子的渐进式改革,使出资人监管与各种行政监管职能逐步分离、协调,促进出资人职责到位。

  此外,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促进国资国企改革与其他改革措施协同推进。一是与政府职能转变协同推进,将现行国资监管机构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逐步剥离;二是与国有企业消化历史负担协同推进,淡化乃至消除国有企业的特殊标签;三是与要素市场建设及完善市场规则协同推进,完善各类要素市场的评估、交易、产权保护等规则体系,为国有资本有序流转创造条件;四是与健全社会监管体系协同推进,使出资人监管与其他监管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协调配合。

  2、以推进混合所有制为契机,完善出资人监管模式。通过股权结构多元化,构建发挥实际决策作用的股东会。优化国有企业董事会结构,规范国有资本出资人与董事会的权责关系,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职能的有效发挥。将现行的外派监事会体制逐步过渡到公司法架构下的内设监事会,并尽快提高监事会成员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合理分权和有效制衡,确保国有企业治理具有必要的专业化程度和有效性。

  3、以强化预算约束为重点,明晰出资人监管的“管事”职能。增强预算目标确定的科学性,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体现投向不同领域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求;增强预算管理过程的全面性,推动国有企业运用全面预算管理方法并有效执行。建立合理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离退下岗人员负担的显性预算;强化预算结果约束的严肃性,建立以预算偏离度和预算完成情况为主体的考核评价体系。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有机结合,落实出资人监管的“管人”职能。党管干部的作用应当主要体现在对企业高管人员的推荐权和基于政治素质考察的否决权,而将最终的用人选择权和决定权赋予企业董事会,并在这一过程中体现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的能力选择及市场价值判断。两者的有机结合应当成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管人”职能的最优选择。(北京市第6期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研修班 罗天舒)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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