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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墓葬文物应有例外规定

2014年07月09日 10:46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们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32件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日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审结此案,最终做出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

  根据文物法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九条也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报道中所提及的墓葬中的文物,虽然是郑氏兄弟曾祖父的,但也应该归属于国家,不能属于其家人所有。

  但在很多人看来,明明是自己曾祖父的遗产,却不能由后代人占有,法律明显有点不近人情。笔者认为,这种疑问确实有一定道理。其实,对于“文物属国家所有”,与我们的日常思维习惯不太一致。可不是嘛,自己家的东西,自己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别人没有干涉的权利,代代相传也是天经地义。

  在现实中,长辈去世之后,通常会将遗产留给子孙后代,在法理和情理两方面都说得过去。如果这种遗产被埋入地下,却成为法律规定中的“所有人不明”的文物,等于变相剥夺了子孙后代的继承权。埋和不埋,衍生出两种不同的结果,遗产的归属因此而大相径庭。

  从法律角度来看,平顶山中院的裁决没有错。但是,固化的法律规定,如果与公众的普遍认知不一致,似乎就有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必要。事实上,将具有遗产性质的文物完全归于国家所有,也并不完全有利于文物的保护。道理很简单,否定了遗产继承权,等于将个人对文物的保护力量排除在外,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可能鞭长莫及,墓葬文物很容易遭到破坏性盗取。

  因此,对于具有遗产性质的文物,有必要与其他无主文物区别对待,赋予文物“利害关系人”相应权利。即便收归国有,也可以赋予文物“利害关系人”一定比例的所有权,通过补偿的方式,让其得到慰藉。如此,可以增强公众保护文物的意识,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刘建国)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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