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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在全国率先推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2014年07月09日 11:26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从即日起至2015年底,市、区、镇街各级政府、园区、执法部门以及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今后,在政府或相关单位遇有重大建设项目、应急事项以及重要的决策和管理中的涉法事务时,将请律师全程参与并提出法律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我市也把建立这一制度列入全市综合改革第二阶段重点任务。

  根据《意见》要求,从即日起至今年底,要全面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由执业律师为主的政府法律顾问团,形成市、区、镇街三级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到2015年底,市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厂矿、学校、卫生等单位,也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以前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有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帮助解决一些纠纷或难题。但就整体而言还存在着机制不健全、结合不紧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不重视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往往出了问题才应急请律师参与。”市司法局负责人介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后,将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普法宣传,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企、诚信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增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全社会依法办事的能力。

  据了解,市司法局将按照《意见》要求,实施对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与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记者 姚远 通讯员 丁勇)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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