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曾祖父墓地被盗 后人诉求返还陪葬品被驳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郑丕显、郑丕杰,祖籍河南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兄弟俩已经70多岁,本该安度晚年的他们,这些年,却因为曾祖父墓中陪葬品的归属打起了官司。
兄弟俩曾祖父郑汝麒1930年去世后,葬于宝丰县境内,2011年4月,张某等人盗掘郑汝麒墓时被抓获,其盗掘的32件随葬品被鉴定为清代文物,之后被文物局收归国有,但兄弟俩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应当归他们所有,因此将宝丰县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庭。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陪葬品若被鉴定为文物,应收归国家。对于平顶山法院的终审判决,专家们怎么看?情感与法理之间,又该如何平衡?
郑氏兄弟的曾祖父郑汝麒于1930年去世,当时葬于村东墓地,1969年因修建焦枝铁路,二人将郑汝麒墓葬迁至村北侧。2011年4月4号晚上,郑汝麒的墓被盗,王某等人在盗掘墓葬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而他们从墓中盗掘出的翠镯、翠扳指等32件随葬物品,经过鉴定,属清代文物,其中7件为3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郑氏兄弟的代理人同时也为郑丕显女婿的楚国辉,介绍了当时的情况:
楚国辉:第二天公安局办案人员就找到了我们,询问曾祖父郑如麒墓葬的情况,并做了笔录,我们还一同到目地进行了确认。
2011年8月24号,盗墓贼被判刑,而32件物品由宝丰县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给宝丰县文物局收管。但郑氏兄弟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理应归家族所有,希望文物局返还,2012年3月5号,宝丰县文物局回复了他们的请求,决定不予归还。
于是,郑氏兄弟将县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32件随葬品。2012年10月10号,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驳回了原告郑氏兄弟的诉讼请求。郑氏兄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5月26号,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一审结果,平顶山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赵新生:
赵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邻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争议的物品又经河南省文物委员会鉴定属清代文物,上诉人要求返还的文物,依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应该归国家所有。因此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先祖的随葬品,法庭上判定是国宝,但感情上,又很容易让人和“传家宝”发生混淆。那么,在法学界,又是否认可这样的处置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基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针对随葬品这样比较特殊的事物,在法律的适用上,确实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中的规则:所有权不明的,或者说无法明确的物品,才有可能归国家或归集体所有。但是,所有权可以明确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如果可以明确所有权人,在法律上来说,是应该归还所有权人的。但是“墓葬物”不能等同于“埋藏物”:
孙宪忠:要确定的是埋藏物都指的是当事人并不是想抛弃所有权,比如出现战争战乱,把一些东西埋在地下了,这个叫埋藏物。但是墓葬物,不是埋在这里是想让后人是把这个东西拿回来的。其实就等于所有权放弃了。
也就是说,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理解,对于“随葬品”这样一种事物,物品原来的所有人已经去世,后人的陪葬行为又可被认定为放弃了对“物”的所有权,那么,被挖出来之后,国家或集体就取得了所有权。不过从法律专家岳屾山认为,从情理上来说,现有法律可以做适当调整:
岳屾山:我觉得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做出一定的突破,如果只是简单的墓葬文化,找不到后人的话,这个当让是应该归国家所有,但如果说是仅仅几十年,还能够找到后人的状况下,如果简单只把它定义为出土文物的话,虽然说现在在法律方面是说得通,但是在情理方面可能让后人无法接受。其实可以考虑有一些针对性的政策,对于像这种陪葬的物品的所有权的归属。
楚家人说,墓葬是传承有序的有主之人,除了法律层面的考虑,更多的还有情感的寄托,东西应该归这个家族的后人所有,因此他们决定继续申诉。(记者周益帆 河南台记者徐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