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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41个县级公立医院9月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

2014年07月15日 14:22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今天,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提出全省67个县(市、区)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分三批次启动综合改革。自9月1日起,第一批、第二批共41个试点县(市)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除中药饮片外,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

  20万以上人口县市要有1所公立二甲医院

  今年年底前,我省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公立医院达到二级水平,20万人口以上的要有1所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

  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今年10月底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优先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设备和器械

  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允许各地跨地域联合网上采购、配送。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设备和器械。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由县(市)政府回购。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予以清退,并将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不良诚信记录和清退信息向全社会公布。

  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患者可自选

  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养医

  今年下半年,全省41个试点县要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9月1日起,试点县要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坚决破除以药补医,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由试点地区根据省级补偿政策制订具体的补偿办法。

  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

  除特殊、必备等药品外,其他常规药品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使用量。对9月1日前的药品,按照进价同步实施零差率销售,过渡期到11月31日。从12月1日起,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一律执行新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中药饮片暂不取消加成政策。

  公立医院医生不设创收指标,允许多点执业

  建立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绩效工资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不得设定业务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的医疗技术收入,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公立医院人均院内年收入总额不能低于原收入水平,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县级公立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制和工作问责制,完善院长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黑龙江省第一、二、三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市、区)名单

  第一批名单(1个)

  国家级试点:勃利县

  第二批名单(40个)

  (一)国家级试点县(市)(33个)

  依兰县、通河县、延寿县、方正县、宾县、龙江县、泰来县、穆棱市、东宁县、同江市、桦南县、林甸县、肇源县、 鸡东县、饶河县、集贤县、友谊县、铁力市、嘉荫县、萝北县、北安市、嫩江县、逊克县、兰西县、望奎县、青冈县、庆安县、海伦市、塔河县、呼玛县、漠河县、抚远县、绥芬河市

  (二)省级试点县(市)(7个)

  克东县、林口县、富锦市、宝清县、孙吴县、肇东市、五大连池市

  第三批名单(26个)

  五常市、尚志市、巴彦县、木兰县、讷河市、绥棱县、富裕县、克山县、拜泉县、甘南县、依安县、海林市、 宁安市、桦川县、汤原县、肇州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密山市、虎林市、绥滨县、安达市、明水县、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

  依法严厉打击“医闹”

  各县级公立医院应规范诊疗流程,对现行诊疗流程进行规范,减掉不必要的诊疗环节,减少不必要的诊疗项目,简化诊疗手续,加快诊疗速度,提升诊疗质量。县级公立医院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

  推动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化解医疗纠纷。强化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引导,建立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的医疗纠纷工作机制。对“医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果断处置,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合理用药。医生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履行诊察职责。严格执行药品使用告知制度。允许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记者 夏雪)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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