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安徽:巢湖水污染防治不力主要负责人或要辞职

2014年07月15日 15:39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不力,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今天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上作了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报告连同修改草案一并提请审议。

  污水排放标准 要严于国标

  “此前,对于巢湖流域的防治目标,草案的规定不够明确。明确防治目标和标准,有利于促进巢湖水污染的防治,这很有必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亚杰说。

  因此,修订草案要求,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止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治理,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

  同时,增加了巢湖流域水质保护标准规定。巢湖水体和主要入湖河流丰乐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质按三类水标准保护,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质按四类水标准保护。“我们还要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马亚杰介绍。

  设定水污染 防治专项资金

  据介绍,修订草案在原有的草案基础上,增加、调整了县级人民政府的防治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巢湖水污染治理。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巢湖水域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突发事件、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等。

  合肥应该构建 滨湖缓冲区

  巢湖水污染防治,合肥要做哪些事儿?修订草案也进一步明确了责任。

  根据要求,合肥应该限期拆除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现有排放水污染的生产项目。各类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的,不得审批、建设园区内建设项目,同时,要加强排污设置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确定环巢湖生态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建设环巢湖生态湿地,构建滨湖缓冲区。

  对检举举报奖励等 草案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对检举及举报奖励等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或者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此前草案中,要求“建立巢湖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马亚杰介绍,巢湖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短期内制定巢湖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有一定困难。因此,为保证法规通过后实施的严肃性,建议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暂不作规定,不过,这也不妨碍政府在实践中探索。

  或增主要负责人 引咎辞职规定

  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介绍,其明确、细化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增加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并且,规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

  具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规定,未完成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赵丹丹 本报记者 黎静)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