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拟出台意见 鼓励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长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长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对该《草案》有何意见建议,均可向市建委或市政府法制办反映。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停车场管理问题,《草案》提出,医院、学校、金融机构、火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商场、宾馆的露天停车场,不得作为经营性停车场。
《草案》还提出,鼓励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在停车费方面,《草案》提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繁华地段高于普通地段、道路内高于道路外、办公区域高于住宅区域的原则,采取按时递增或者按次收费的方式确定经营性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针对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草案》提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会同市政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草案》还规定,从事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步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记者杨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