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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岂是官员逃避监督的理由

2014年07月21日 14:38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18日下午,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在采访拍照过程中,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我有自己的肖像权,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现代快报》7月20日)

  一般情况下,在法律层面侵犯肖像权主要包括三类行为,一是毁损、玷污、恶意歪曲他人肖像的行为;二是以他人肖像营利的行为;三是利用他人肖像以侵犯他人隐私,从而给其名誉带来不良影响。就此事件来说,记者只是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留证,显然并没有侵犯这位副市长的肖像权。

  我们更要看到,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特别对于公众人物及公务人员的肖像权而言,尤其如此。在大多情况下,他们的肖像权需要让渡于社会监督以及新闻采访权。新闻记者在公共场合,无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即可拍摄,例如,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的演讲、表演、比赛及社会活动等可随意拍摄;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亦可随意拍摄。只要媒体没有恶意使用、故意丑化肖像则不存在侵权。如此看来,鹤岗市这位副市长不仅没有正确理解肖像权的法律含义,更拿之对抗媒体的监督权,不免贻笑大方。

  在有群众举报当地发生矿难的语境下,当地副市长如此抗拒媒体采访,难免令人产生无限遐想,质疑其与发生矿难的企业是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实,该副市长混淆肖像权和监督权的做法,是一种典型的官僚作风,不仅践踏了公众的知情权,更涉嫌滥用公权。这种反面典型理当引以为戒! (舒锐)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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