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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千人以上活动须获公安许可 承办者在20日前申请

2014年07月22日 14:5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后,交流会、花市、拜祭、登高、节庆、美食节、公益慈善活动等大型群众性活动,都需要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否则不可举办。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发布实施后,不少以往只需向工商部门报批的活动都需要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公安机关在受理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回复。“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对外宣传和公开向社会发放、销售活动证件、门票。”在昨晚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指出,《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承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活动;文艺演出活动;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花市、拜祭、游园、灯会、登高、焰火晚会、庙会、节庆、美食节等活动;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活动;公益慈善活动。

  “但商场、步行街、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广场、娱乐场所、游泳场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除外。”吴明场说。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受理并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区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直接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五种申请,公安不予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不予许可: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承办者或者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保卫单位不具备承担安全责任能力的;承办者或者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保卫单位采取的安保措施不足以确保活动安全进行的;举办活动的场所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问责:罚款1万—5万元

  问责方面,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擅自将场地提供给未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使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张林、实习生吕艳君)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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