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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飞抢”女子手提包未遂 被民警逮正着

2014年07月29日 11:0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骑摩托车“飞抢”女子手提包未遂,被巡逻民警当场抓捕。日前,大亚湾区法院审理一起抢夺抢劫案件,被告人赖某明犯抢劫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卢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赖某明伙同被告人卢某驾驶摩托车从惠阳淡水街道来到大亚湾区澳头街道物色对象抢夺。随后,在澳头新澳大道八街路口,被告人卢某看到被害人李某行走在路上打手机,于是告诉赖某明要去抢该女子的包,并让他在附近接应。随后,被告人赖某明将摩托车停在被害人李某附近,李某打完电话,正准备把手机放回包里的时候,被告人卢某突然上前抢夺李某的手机和手提包,不料被害人李某紧紧抓住手机和手提包不放并大声呼救。被告人卢某见势不妙,于是坐上赖某明开的摩托车逃跑。

  此时,闻讯前来的巡逻民警驾驶摩托车将他们所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上,然后迅速跳下车,把被告人赖某明的脖子勾住并表明警察身份,赖某明从上衣口袋掏出一包辣椒粉,企图撒向民警以抗拒抓捕,但被民警擒住。之后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将被告人赖某明制伏。被告人卢某被撞倒后,起身往淡水方向逃跑,被警察抓获。经检查和鉴定,被害人李某被抢的手提包内有725元人民币及银行卡多张,涉案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3272元,手提包价值人民币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明虽然在抢夺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抢劫未遂,不过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当场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赖某明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被告人卢某犯抢夺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林涌浩 通讯员/周小平)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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