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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须如实登记

2014年07月29日 13:45 来源:福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偷割路灯电缆当废品卖,改装电表窃电“省钱”,这些违法的“生财之道”今后要被依法严厉打击。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对上述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可望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以震慑这些违法现象。

  草案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向公安机关举报。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可能由公安机关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

  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近几年也非常猖獗,窃电行为越来越隐蔽,甚至滋生了为窃电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制造、销售各种窃电装置的地下奸商。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全省共查获窃电用电11460户,损失电量3896.75万千瓦时,损失电费2420.29万元。草案对窃电行为、窃电量、窃电时间和窃电金额计算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拟以180天计算。

  又讯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3项进入二审阶段法规的修改情况报告。这些法规的二审稿增加了许多公众关注的民生内容。

  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二审稿新增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企业用地、政府采购、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

  我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二审稿增加规定,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针对司法鉴定中存在虚假鉴定的情况,我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二审稿新增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记者李白蕾实习生林晗)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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