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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增幅不低于上年度平均10%

2014年08月04日 11:51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8月1日对我省提高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报道后,不少市民询问其他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如何提高?昨日,省人社厅介绍,全省工伤保险调整办法现已出台,将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提高2014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我市将按此标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

  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办法如下: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将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提高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水平高的地区提高少一点,具体幅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同时,对个人伤残津贴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对两倍以内的,采取普调加倾斜的方法进行调整,并加大对伤残津贴偏低人员的倾斜力度,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调整幅度的30%。

  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两倍以内的,要加大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差距。

  此外,各统筹地区在对待遇偏低人员进行倾斜的基础上,将继续执行基本保障线制度。今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2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40%、30%确定。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将解决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其中,对这部分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仍低于基本保障线标准的,将补齐到该标准,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李涛)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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