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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日报:删除“见义勇为”不能删掉正义感

2014年08月05日 14:43 来源:长春日报 参与互动(0)

  8月1日,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公开征求意见。新版守则与2002年旧版相比简洁明了,删除了旧版中的部分内容,如“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等不见了。(据《兰州晨报》)

  新版《中小学生守则》,以其力避“高大上”、凸显“接地气”、彰扬人性化的务实和创新,赢得了广泛好评。不过,“见义勇为”的退出,还是引发不同的议论。

  对此,修订专家组组长、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员邓友超解释了三条理由:一是孩子们对“见义勇为”的认知有限,具体践行时,难以把握和判断;二是《中小学生守则》涵盖小一到高三的年龄跨度,让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孩子见义勇为不太现实;三是鉴于社会上对学生“见义勇为”的争议,考虑到《守则》是具有约束力的刚性规定,一旦写入就意味着必须做到,故暂时未予考虑。

  其实,“见义勇为”教育的本意只是为了培养孩子们的是非观、义利观和正义感,未必就是要其不明就里和不顾风险地惩恶与施救。也许,践行“见义勇为”需要年及成人的阅历、认知和判断,但包括仗义执言在内的“正义感”教育,却是孩子们人格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且属从小抓起、潜移默化、渐趋成习的教育引导过程。试想,没有从童年、少年到青年的正义感“积累”,何来18岁之后突如其来的“见义勇为”?由此看来,“见义勇为”删就删了,但“正义感”的教育却不能缺位。如果连“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都保持沉默,何谈未来疾恶如仇、敢于担当的责任感与正义感?

  删除“见义勇为”,不能删掉矗立于孩子们心目中的“正义感”。“讲法治”不能止于个人层面的自觉“守法”,也应当包括维护法律尊严、力主社会正义的敢于“护法”。对孩子们“正义感”的教育,既要鼓励其敢于担当,更要引导其善于作为。比如制止社会不良现象,要讲究适当场合,考量自身能力,采用如报警、找成年人协助等适当方法。张玉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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