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聚餐后一人酒后驾车溺亡 同席酒友也担责
工友聚餐后,一人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栽入水塘身亡,一同吃饭的工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近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丁某、孙某与王某系工友,2013年12月18日晚,三人在孙某家中吃饭,席间,丁某主动为自己和他人倒酒,但提出自己有胃病,不能多喝。饭后,丁某和王某先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孙某家。次日上午,王某得知丁某未归,遂沿路寻找,在附近水塘发现丁某尸体和所骑摩托。后经交警大队勘验,认定丁某系驾驶不慎,跌入水塘后溺水身亡。
丁某家属认为,孙、王二人与丁某共同饮酒后,任由其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孙某和王某认为,虽然三人一起喝酒,但是自己并未主动劝酒,是丁某自己主动倒酒喝,并且丁某平时酒量较大,当晚只喝了少量白酒,不至于丧失意识,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死者丁某违反国家机动车管理及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在明知自己驾车的情况下依然心存侥幸,主动饮酒,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最主要因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孙某和王某作为同事和朋友,均未能在合理范围尽到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在丁某酒后选择驾车离去时,对丁某放任不管,存在一定过错。作为主人的孙某,明知丁某驾车前来,仍然用白酒招待并陪饮,所担责任较王某要大,遂依法判决孙某、王某分别承担6%和4%的赔偿责任。(通讯员 段为东 胡俊 记者 高洁 实习生 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