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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安全生产应赋予职工以检举权和拒绝权

2014年08月06日 13:0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车间因排风除尘系统老旧,导致铝镁粉尘爆炸,造成71人死亡,200多人受伤。这起本可有效避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一次警示我们: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系统还有待改进。

  从表面的程序上看,现有的安监与环保部门已经依程序,通过定期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然而,该公司并未依此而及时有效地整改。官方对事故得出的结论——“一切都是公司的错”,大概能成立。

  问题企业之所以能对安监或环保部门的整改通知采取拖延或不予理睬的态度,主要原因在于安监或环保部门的定期或常规性检查,属“概括性安检”。“概括性安检”的缺点在于不能直截了当地针对“病灶”施治,被发现的问题往往不是最需要“停产整改”,而是在“一定期限”和“一定条件”下整改,这使得问题企业有更多的托辞来不执行整改的要求。还有一个漏洞是,“概括性安检”开始之前,企业就可能做了一些手脚,或做了些“公关”,故意误导安监权执行人员将注意力转移到小问题上。

  从这些层面上看,再多的定期安全生产或工作场所环境卫生检查,也不一定能发现真实的问题,并能拔除真实的危险。

  安监权属于事前权,而非事后权,这一权力是否有效,在于行使这一权力后能否有效地预防事故。目前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哪里出了生产事故,哪里就有安监部门人员第一时间来评估,行使事后权,这是错位执法。

  如何强化安监权的事前权性质并令其发挥积极作用呢?在笔者看来,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让安监权既能发挥“概括性安检”作用,也能发挥“点对点安检”作用。要发挥“点对点”的针对性安全检查作用,就必须让知道并切实感受到安全隐患的人参与,一个有效的参与途径,就是赋予现场工作人员以检举权。

  从安全责任体系上看,个人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个人的安全意识越强,就越能增进其安全感。不容否认,昆山这家企业中的确有不少的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也没有受到良好的安全生产教育,但并不能说明所有的工人或中层管理人员都视自己的生命为儿戏。安全“吹哨者”不需要很多人,只要其中一两个就足够了。只要他们实名或匿名举报,行使安监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应充分重视和评估举报的重要性,并就举报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抽查,而不是例行去做那些“概括式安检”。

  为了确保检举权能与安监权充分进行有效配置,我们应强化对举报人的司法保护,凡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律以刑责追究。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也应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支持工人有权拒绝在危险场所工作。拒绝权的行使,会更进一步地激发检举权的行使。总之,避免安全生产的悲剧,需要做大安监权的事前权。(和静钧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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