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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保险新规:工伤一年内可补充认定新伤情

2014年08月12日 14:5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1年以内,发现原工伤认定部位之外另有伤情,还可补充认定伤情。”昨晚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表示。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修订版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近日将印发实施。若按新标准测算,新规执行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从目前的人均49.1万元,升至约53.9万元,比原标准再高4.8万元。

  此外,退休了工伤还没治好,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医疗待遇直到康复期终结;用人单位未依规为职工参保,一旦职工遭遇工伤,单位仍需埋单。

  关注焦点1

  单位不缴费怎么办?

  未为职工参保

  仍要照章赔偿

  陈敏说,与2008年实施的现行《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一致,《若干规定》仍旧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但《若干规定》对浮动费率给出了更明细的规范。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获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等于或小于60%的降低缴费率;大于60%等于或小于70%的缴费率不变;大于70%的提高缴费率。提高和降低用人单位缴费率的幅度最高分别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35%和30%。但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缴费率浮动。

  按上述规定,如果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就可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的待遇。

  关注焦点2

  出现新伤情怎么办?

  受工伤一年内

  可补充新伤情

  发生事故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怎么办?《若干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人社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逾期不举证的,人社部门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后有并发症或新病情怎么办?“按国家法规规定,一个职工当次受伤只认一个工伤认定的决定书,现在我们打开了这个通道,发现是当次没有发现的新伤情或新的职业病,可以补充伤情。”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张学文说。

  《若干规定》明确,在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1年以内,发现原工伤认定部位(或诊断)之外另有伤情(并发症或后遗症除外)的,按工伤认定的程序办理。确认新发现伤情为当次工伤导致的,给予作出增补工伤伤情的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关注焦点3

  退休仍未愈怎么办?

  可以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若干规定》为妥善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待遇保障问题,对该人群在工伤医疗(康复)期内,给予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至工伤医疗(康复)期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方面,原规定要求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计算,但本次《若干规定》修改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对此,陈敏介绍说,目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十五”期末的人均13.9万元提高到人均49.1万元,增长了253%。若按新标准测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为53.9万元,比原标准再高4.8万元。(羊城晚报记者 张林)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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