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北京:严禁私家车用于租赁经营

2014年08月13日 15:2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把私家车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租车软件出租给别人,这样新兴的租车方式或将被政府部门叫停。昨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发出“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

  通知指出,经核查,一些经营者主动与汽车租赁企业洽谈租车事宜,或自行登记注册汽车租赁企业但不按规定备案,同时将各类私家车聚于名下,其目的不是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而是在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质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通知明确表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申报备案。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应当是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在册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注明的车主名称应当是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属于违规行为。

  通知还规定,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也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者提供便利。即日起,各汽车租赁企业须严格执行以下新的规定和要求:

  (一)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租车用途不合法合规的,不得将车辆租予该承租人使用。

  (二)向承租人提供书面告知事项;由承租人就告知事项做出承诺并签字。

  (三)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核实、租车用途、书面告知书的有关资料,并录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纸质和电子数据一致的客户和合同档案信息,留存备查。

  (四)车辆在租期间,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或经管理部门告知,该车辆用途不合法合规的,应当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终止履行合同,收回在租车辆,1年内不受理该承租人的租车业务。

  (五)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为其他经营业户代开发票,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编辑:王硕】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