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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三年产假让人想起“妇女回家论”

2014年08月14日 10:04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专栏

  以最低工资标准维持三年产假的设想,仿佛是对母职的“廉价收购”,恍然令人想起曾经传说的“妇女回家论”、“女性阶段性就业论”,让人担心克减妇女就业和社会参与平等权的阴影闪回。

  将女性产假延长至三年,由社保支付生育津贴或财政出资保障,北京市一位人大代表的这份建议,得到的回应却是女性直言“休不起”,在《新京报》的一篇评论中更被视为“权益幻想”。

  三年产假,在当下会导致歧视恶化

  一个基于良好愿望提出的建议却多被质疑,这背后的问题是:针对某个人群的特殊保护如何才能真正成为实惠。直接而言,保护措施需要配相应的保障和监管措施,保障解决资源出处,让国家、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相应的成本;监管杜绝用人单位为回避保护的法定责任而实行歧视。

  由此审视三年产假建议,未免纰漏多多。对比很容易发现,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提供这么长的带薪产假,瑞典产假经常被作为典范提出,但瑞典父母共享的带薪产假也只有16个月。而瑞典拥有的社会福利优裕、性别相对平等、国家鼓励生育这几个条件,我们尚不都具备。和北京市社保或财政的总规模相比这笔支出可能不多,但相对于仍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福利水平,这一设想仍显奢侈。

  其次,在妇女的生育歧视已经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再加大生育保护力度,只能导致歧视恶化。歧视的真正原因并不是保护,有些人说保护加大了用人成本,其实正因为企业可以回避保护责任,才导致相应的用人成本被外部化。所以歧视畅行的实质原因是缺乏全面而有力的监管,在这种环境中用人单位不歧视就是“吃亏”,歧视才符合经济理性。目前看来,广大的婚育期女性,特别是其中的市场化就业者,需要的并不是更多的保护口惠,而是解决既有的歧视,甚至是不再有为找工作而提供“不孕不育证明”的辛酸自嘲,不再受“生育惩罚”,仅此而已。从这个角度看,人大代表对女性的厚爱和对政府的敦促,都没有触及要点。

  作为福利的“男性产假”也要保障

  至于长期而言是否将某个人群的社会角色固定、限制和弱势化,是特殊保护所需的敏感的考量。照顾并非女性专属的能力和责任,孩子出生之后,除了母乳亲喂之外,好像没什么事务不能由男性承担。可在当下社会,母亲与照顾者基本画了等号,结果是很多母亲因此收缩职业计划甚至退出就业:2010年全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城镇25-34岁有6岁以下孩子的母亲在业率为72.0%,比同年龄没有子女的女性低10.9个百分点,不在业的女性人口中,有40.5%在家料理家务,而相应的男性比例仅为7.1%,做家庭主妇和尽享亲子之乐可以是个人选择,但被迫困守家庭却暗藏个人和群体发展的种种忧患。

  因此,虽然三年产假建议基于对母亲辛劳的同情而刻画,很多女性却并不领情。以最低工资标准维持三年产假的设想,仿佛是对母职的“廉价收购”,恍然令人想起曾经传说的“妇女回家论”、“女性阶段性就业论”,让人担心克减妇女就业和社会参与平等权的阴影闪回。这种政策思路,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框架中被称为“保护性平等”:基于既有的性别差异模式“关爱”妇女,实则让不平等固化和延续,好比关爱的糖衣丸,似甜实苦,让人不敢品尝。

  生育本是社会贡献,这种共识已经严重空洞化,因为社会给予这种贡献的回馈太少:公共照顾服务严重匮乏,养育责任几乎完全被家庭化、私人化,也基本等于女性化。至于现代化城市的外表之下公共场所的种种不便利,只有哺乳室太少的问题还偶尔被谈论,其他很多都被视为理所当然。男性严重缺席于照顾责任,“奶爸”如同珍稀动物,所以,已经有人提出,更需要的不是增加女性产假,而是落实男性产假,这既平衡了性别负担,又可以缓解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但和女性产假类似,作为一种福利的男性产假,同样需要相应的资源供给和公平监管。

  每个人、每个群体都既有现实性的需求,也有战略性的需求,将这两种需求联系在一起的眼光,才能推出经得起推敲及检验的公共政策。“拍脑袋”式的灵感,或许够吸引眼球,却不能取得公信。就三年产假建议而言,其本身可能还没有它所引起的争议有益,因为争议让人们更看清楚,改革的立足点到底应该在哪里。

  □吕频(女权主义者)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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