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浓时女友慷慨送钱救急 分手时变借款闹上法庭
情正浓时,女友慷慨救急,将3999.9元转账给男友;然而男方却发现对方竟是有夫之妇,于是决定和女友分手,随后女友把男方告上法院,要求男方返还3999.9元的“借款”。花都法院一审判决男方应归还女方欠款,而一审未到庭的男方上诉到广州市中院,称自己与女友曾是恋人关系,3999.9元实际上是两人“爱情的象征”,寓意“两人爱情长长久久”,应是“赠与”而非借款,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去年5月,42岁的廖某在相亲网站通过网聊认识30岁的女子小唐,小唐告知廖某她自己是离异女性,希望结识一位知心男士。通过网上交流一段时间后,小唐便主动约其见面,一段时间后小唐向廖某表达了爱意,两人发展成为恋人关系。
廖某称,由于小唐考虑到廖某无固定工作,经济较为困难,便于去年八月转账3999.9元给廖某,寓意“两人爱情长长久久”。但好景不长,廖某发现小唐是有妇之夫,小唐则说自己已经办理好了离婚手续。但廖某不愿意成为别人婚姻的第三者,认为小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决定和小唐分道扬镳。分手后,小唐见恋爱不成,便以诉讼方式要回给廖某的3999.9元,且称该款为廖某想买一套价格为3980的化妆品向其借款。
二审时广州中院确认,小唐给廖某转账的实际金额为3980元,另19.8元为转账手续费,并不符合廖某所称的具有爱情寓意的象征意义。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廖某主张该款项为小唐基于男女朋友关系所赠,对此小唐不予确认,且廖某确实收到了该款项,并且对小唐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辩驳。因此,法院选择采信小唐的主张,作出被告廖某应偿还原告唐某3999.9元借款的判决结果。同时,廖某还向小唐借款五万元且仅偿还2.1万元,余款至今仍未偿清。法院判定廖某偿还余款及利息。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不管是何种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款项时,一定要注意维护好自己权益,分清是赠与还是借款,还应注意保存好相关单据,以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记者凌越,实习生吴方宇,通讯员黎智瑶、周艺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