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公司称将倒闭要裁员 最终只裁一名退役军人

2014年08月21日 10:1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正常接收单位三年内不得解聘退役兵

  有着12年军龄的郑少军(化名)退伍后到一家公司做司机,一年后,公司以合同期满、公司将关闭为由不再续约。但是该公司并未关闭,解聘的也只有郑少军一人。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此判令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16万元。

  公司称将倒闭裁员 其实只裁一名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郑少军1999年12月1日应征入伍,2011年12月从部队退役转业,并由退伍安置部门安置到某公司工作,从事司机一职。入职时,该公司只与郑少军签订了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按标准工时制上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880元/月。

  但在2013年11月25日及12月31日,该公司相继向郑少军发出两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由于该公司属于关闭退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郑少军认为,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他的军龄连同实际工作年限累计超过10年,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公司并未关闭停业,除了解雇他一人外并没有裁减其他人员,于是诉至法院。

  转业前军龄应计工龄 被告公司属违法裁员

  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相关规定,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本案中,原告转业前的军龄应计入在被告单位的工作年限,故原告入职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被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1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在无证据证明该单位属于“关闭退出企业”的情形下,单方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被告的工作年限共计14年零30天。法院还确认了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5611.45元,依法判令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共计162732.05元(5611.45元×14.5×2)。目前,被告提出上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杨婷、邹海媚)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