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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摔伤后抑郁自杀 承包人赔偿部分损失

2014年08月21日 11:06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严某在工地做工不慎摔伤跌入沟中脑部受伤,经医院治疗后仍留下各种头晕、多虑、失眠的症状。经不住病魔的折磨,严某最终选择自杀身亡。经过司法部门鉴定,严某头部受伤后患上了抑郁症,导致痛苦不堪最终死亡。严某是经人介绍得到工作,工地的包工头不是最初承包公司的,对于严某自杀事件中涉案的人员,家人可以向谁要求赔偿?近日,溧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受伤引发抑郁后自杀

  南京市溧水区的严某是一名工人,之前,通过堂兄严某某介绍,到金陵监狱职工宿舍进行改水和老医院装修工厂的工地做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某不慎滑入沟里,导致头部受伤,当日被送往南京鼓楼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颞顶部皮下软组织肿胀。

  治疗后回家休养的严某,多次出现头晕、多虑、失眠、恐惧等症状,痛苦不堪的严某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但未见好转。严某不堪忍受痛苦,最终,趁家人不在家的时候,他在卧室自杀身亡。

  因为严某在病痛和精神折磨下才会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严某的家人认为严某的自杀工程的承包方有责任,因此,将该工程的承包公司和包工头万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自杀背后谁该赔偿?

  据了解,该工地工程是由某公司承包下的,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又包给了万某。

  因此,出事时,严某是万某的一名员工,严某在工地受伤一事已成事实,但是严某的死亡是否与工地有关成为争议点。

  严某家人认为,严某的死与在工地受的伤有直接的关系,承包人万某应当赔偿相应的责任。承包工地的某公司和万某认为,他们不能预见严某会采取自缢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认为对于这种不可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为确定严某的自杀行为与他在工地受伤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严某家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严某在工地中受伤虽不足以作为导致患抑郁症的原因,但是也难以排除关联性,所以依据精神病学的病因学理论,认定严某工地受伤是患抑郁症的诱发因素。

  判被告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严某头部受伤,之后又出现了头晕、多虑、失眠、恐惧等综合症状的表现,并伴随有抑郁情绪的表现。无可否认,严某的直接死亡原因是自杀,但严某之所以会选择自杀,与他在工地受伤后产生的不良刺激并进而出现抑郁情绪,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万某对严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而某公司明知万某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将承包的工程交给万某组织施工,应当与万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受伤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受伤的法律后果主要指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及误工费用,导致该法律后果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万某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万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工作人员说:“关于死亡的法律后果,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严某自溢行为所致,头部受伤产生的不良刺激只是诱发因素,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但按照公平原则,酌情确定二被告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通讯员 郑娉娉 记者 林巧芬 实习生 傅秀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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