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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必须在营业场所公示

2014年08月21日 15:58 来源:河北日报 参与互动(0)

  8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与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日前,省物价局行政约谈了省内32家商业银行主管,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服务价格进行公示,确保客户对服务价格的知情权。

  按照规定,8月1日起,全省境内所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等内容。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公示内容分为牌板式服务价格目录和价格服务手册,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电子屏、多媒体、电脑等设备。

  省物价局表示,今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不执行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省物价局近期将开展巡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不认真执行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的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视情况给予提醒告诫、责令改正、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同时,消费者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可拨打电话12358进行举报。(通讯 员赵小茜 记者 马建敏)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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