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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下班途中骑车受伤 虽非工伤仍获3.6万元补偿

2014年09月10日 12:3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温阿姨骑摩托车下班途中摔倒,按工伤新规是否能按工伤获得赔偿?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外力影响,自己跌倒的不能算工伤,但近日,在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办案法官的帮助下,温阿姨还是获得了一次性补偿3.6万元。

  2011年10月,温阿姨听说梅县南口镇某煤灰砖厂招工,就进了厂做杂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5月2日,温阿姨下班回家途中,骑摩托车失控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温阿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温阿姨在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多天,用去医疗费近5万元。这时,砖厂认为温阿姨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跌倒受伤的,与工厂无关,结清温阿姨4月的工资后,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温阿姨经过咨询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7月17日,温阿姨向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砖厂支付病假工资收入、用工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费损失共14多万元。但仲裁机构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温阿姨的申请不予受理。温阿姨不服仲裁结论,在8月4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她的上述请求。

  此案经梅县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办案法官刘伟梅主持调解下,温阿姨与砖厂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二、砖厂自愿一次性补偿温阿姨3.6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支持。但温阿姨在下班途中系因本人主要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本案中用工单位曾出具一份温阿姨的工作收入证明,载明了温阿姨的入职时间、所担任职务、工资收入等内容,这份证明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能证明温阿姨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温阿姨也就可享有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法官建议用工单位特别是私营中小企业完善用工制度,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劳动者也应加强维权意识,积极主动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者/陈捷生 通讯员/黄义涛 曾志谦)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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