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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开张仅半个月 合伙人擅自注销登记被迫停业

2014年09月11日 13:5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两人合伙开餐厅,没料到开张半个月就合作不下去,一人擅自将餐厅的工商登记注销。另一人被迫停业,遂起诉索赔。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擅自注销工商登记构成违约,判令周某赔偿张女士装修款及租金押金损失8万多元。

  2007年6月,来自湖北的周某在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永康街某地铺开了一家个体餐厅,并办了工商登记。2013年11月30日,周某与张女士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该店,各占一半份额,合伙期限两年四个月。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该店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签订后,张女士开始经营该餐厅,周某负责到店对账。但合作好景不长。仅过半个多月,双方就租金问题发生了争执。同月19日,周某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将餐厅的工商登记予以注销。此时,双方合伙经营仅19天。同月24日,餐厅停业。张女士支付了店里工人工资2万多元。

  2014年1月,张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周某,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对方返还其投资款8万多元及其利息,并赔偿损失2万多元。

  周某则称,签订合伙协议前,张女士已进入该店经营。协议约定继续由张经营,周某对账即可。但张拒付租金,他催讨无果,只好垫付。周某认为,张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协议前后,该店均由张女士负责经营,因其经营不善而亏损,其自行关店应自担损失。

  对于停业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张女士称,因周某存在单方违约行为,此前周某在店里吵闹捣乱并将其打伤,后又拿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并将营业执照擅自注销。周某称,他确实注销了餐厅的工商登记,但张女士这么快停业是因为亏损而非工商登记注销。双方确认,合伙经营期间,店里亏损额为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是以其对店铺的装修及租金押金作价出资,周某是以餐厅及租金押金作价出资,餐厅应涵盖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等。周某未经张女士的同意擅自注销餐厅的工商登记,导致该店无法继续经营而解散,已构成违约。但张女士要求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依据。工人工资2万多元及经营亏损2000元共2.2万多元,应由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摊,各承担一半。因张女士已垫付,故周某应向张女士返还损失1.1万多元。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确认双方合伙协议解除,周某应赔偿张女士损失8万多元,返还损失1.1万多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称,由于经商者较为看重经济利益,不管合伙商家的经营是盈利还是亏损,合伙人的纠纷均屡见不鲜。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商业合作,不仅是经济上的互助,更要建立在双方对彼此人格信任的基础上。陈法官建议,经商者选择合伙人时应当慎重考虑,并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矛盾因素,尽量减少纠纷隐患。 (记者/范琛 通讯员/黄彩华)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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