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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热恋时拍下裸照删除 男子分手后谎称有讹钱

2014年09月12日 10:27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曹某和小芳,于2012年4月在南京相识。曹某是江西人,小芳是广东人,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相识后两人很快进入热恋期。

  当时,两人合伙在南京做生意,曹某作为主要投资人,把生意都交给小芳打理,做生意用的十几万元现金都放在小芳处。起初,曹某是认定小芳的,觉得两个人肯定会结婚的,自己的也就是小芳的,也没有太介意。

  2014年正月初十前后,小芳到江西九江看曹某,情到浓时两人拍了很多裸照。因为曹某手机像素比较低,所以当时是用小芳的手机拍的。拍好后,小芳又用微信把照片传到了曹某手机上,过了一段时间曹某也将这些照片删除了。

  可好景不长,3个月后,曹某得知小芳在广东还有一个男朋友,就打电话质问,小芳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曹某来到慈溪,越想越觉亏大了,“人财两失,做生意赚的钱都给了小芳。”于是,曹某打电话给小芳要2万元补偿。一周后,小芳告诉曹某自己没钱。曹某一听,急了,谎称自己手上还有当初留下来的裸照,如果不给钱,他就将这些裸照发到网上去。

  无奈,小芳先打了2000元到曹某的银行卡上,说剩下的钱过完清明节再给。

  4月6日下午,没收到余款的曹某,又给小芳打电话了。

  这时,小芳要求曹某要当着她的面删掉裸照,再当面给钱。其实曹某手上根本就没有裸照了,当然不同意。直到4月7日晚上11点左右,小芳再打电话给曹某时,曹某答应和小芳见面,并约在桥头镇的奔多宾馆见面。

  当晚,曹某等来了小芳和公安。

  近日,慈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宣判,被告人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报通讯员 亦茗 慈刑 本报记者 周文丹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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