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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捉蟾蜍被起诉”应普法在先

2014年09月18日 11:18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河南省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因非法狩猎的“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50只,汪某于7月17日被依法逮捕。(《大河报》)

  仅凭常识与直觉判断,或许大部分人不会认为捉蟾蜍是件违法的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捉87只蟾蜍的农民被抓错了。事实上,当地警方做出批捕决定是于法有据的。自2000年以来,省内栾川、嵩县、登封、灵宝、汝阳等过半的县、区、市,被省林业厅批准、公布为禁猎区。汪某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惩罚。

  但是,大部分网友对这一新闻感到莫名惊诧,一方面,网友们对这方面的法规完全不了解,村民在对法规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违法,实际上暴露出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普及工作存在漏洞。另一方面,法规本身是否完全合理也值得商榷。根据规定,禁猎区内所有地方都严禁捕捉“三有”野生动物,这范围似乎规定得太广。

  对于捉87只蟾蜍的农民进行逮捕,执法行为本身虽然无可厚非,但其背后折射出的法规过于严苛与少人知晓等问题,仍然值得我们重视。要更好地保护“三有”野生动物,有关部门既要广而告之,也要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做出一定调整,避免民众动辄得咎。惟其如此才能让民众对法律口服心服。(乔楚)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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