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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车”变“租车”仍需精打细算

2014年09月19日 08:5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据报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日下发了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执行办法,这一执行办法的出台,有力地配合了公车改革中引入社会化服务的实施,良好的社会化服务市场无疑将保障和满足政府公车出行的需求。

  然而,社会化服务市场上提供的租赁商品,价格上有贵、贱、适中之分,在服务档次上有奢华、经济、简单之分,不是说一社会化就肯定能杜绝奢侈浪费,也不是说只要一集中采购就自然在账本开支上可加注“节俭”之词。

  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假如社会化服务的商品选择中走“高档取向”,那么,政府所花出去的钱还不如自己拥有车辆来得节省一些。市场的逐利本能,会为不加节制的采购人提供超额利润的服务产品,由此造成没有账面化的隐性的巨大浪费,最终的结果是,租车贵过买车,改革的目的没有实现。

  纵观这次出台的执行办法,可以说从各个层面上尽量在避免“租车比买车还贵”的结果。在租赁的车辆配置上,明确规定了与公车标准上的一致性,采购的租用车辆的档次不能超过公车标准。为了使“执行办法”更有可操作性,办法通知中规定了租赁车辆的价格不能超过18万元、排量不超过1.8L的“上限”,且需为国产车。为了规范采购中的浪费现象,要求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包车服务合同不得超过1年。租车的类别上,也详细划分出散租、月租、季租、年租,其中散租又分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两类。在单次或批量采购的金额上,又分出了2万元以下与2万以上等不同类别。

  在如何“省钱”的招数上,“执行办法”也确立了针对政府机关的“非歧视原则”,要求在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租车或包车单位有权参加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如果供应商下调市场价格,则供应商就按照承诺的优惠率及时下调政府采购价格,否则视为“超过协议规定定价收费”。

  尽管“执行办法”在精打细算方面所作的努力值得肯定,然而社会化的服务市场里,精打细算是没有“上限”的,“执行方法”应确定一种激励机制,对那些在保障公车需求的前提下做得最节俭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实际运行后,公车出行需求没有很好得到保障,而且在花钱方面却明显超过了合理的范围的,应予以适度的惩罚。这有助于把“精打细算”从管理人的意识,转化为使用人的内在意识。

  另一方面,“执行办法”应强化对“电子反拍”制度、“随机抽选竞标人”制度的宏观监督,这些关口把关不严,会制造公共财政大量浪费。同时,应严厉处罚虚开发票的行为,所有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合谋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公共资金的行为,都应以欺诈罪追究刑事责任。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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