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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惠州“治污”:应善用民众力量重拳治污

2014年09月22日 10:1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惠州就“治污”再出重拳,出台《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工作的意见》。据《南方日报·惠州观察》报道,该文件明确,环保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立案查处,以强化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

  谨防污染企业“捉迷藏”

  随着“治污”重拳再出,违规违法行为也可能更加隐蔽。比如:没有环保设备的企业,白天停止生产,晚上加紧生产;有环保设备的企业,有检查人员来时,启动环保设备,检查人员一走,立刻停开;一些污染企业搬到农村里隐蔽生产,以逃过执法人员的“眼睛”。

  环保人员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首先要建立“污染企业举报奖”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让污染企业无处藏身;其次,对每次污染事件,应实行“一错双查”机制,既要追究污染者的责任,也要追究管理者的连带责任,污染行为才能不反弹;再次,对有“案底”的污染企业要紧盯不放、“重点监督”,对一贯表现良好的企业也不妨“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进行突击检查;最后,环保部门可以实行错时上下班和执法无休日,减少执法空当,实现“猫鼠同步”。

  马全和

  要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

  “过去只是罚票子,如今可能要蹲号子。”这恐怕是如今的惠州人对破坏环境的最新认识。的确,公安部门加入到环保执法队伍中来,解决了以前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难、现场处置难的“瓶颈”,对打击破坏环境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然而,要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形成联合执法“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首先,要尽可能发挥公安和环保部门各自的优势。环保部门在确定污染源、证据提取、技术化验等方面有专长,而案件侦破和强制力方面则是公安部门的强项,双方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才能产生联合执法的最大效应;其次,联合执法要把握好一定的尺度,哪些是刑事案件,哪些是非刑事案件,这个“线”必须要划清。这就要求联合执法必须有事前风险评估机制,超前谋划,保障执法活动合理合法,从而实现优势互补、提速增效。 王超龙

  既要亡羊补牢更要事前防范

  不管多么严厉的处罚,都是亡羊补牢之举,效果远不如事前防范好。污染行为发生后,生态已被严重破坏,花再多的钱去治理也不能恢复到原来的水平。特别是那些几乎无税收、隐藏在村级工业园区的“三无”企业,谈不上有任何的防护措施,破坏力更强。目前整治污染企业一般以整改和查处为主,无牌证、无场地、无规模的“三无”小企业和作坊,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部靠环保部门来把关显然不现实。查处线索往往来源于执法巡查和群众举报投诉,由于执法部门力量和手段均有限,也并不能让群众全部满意。

  守地有责的基层干部和村干部,不但熟悉本地企业情况,而且对场地出租、企业准入都有管理权。对企业是否偷排更加熟悉。应建立问责机制,环保问题监管不力的村干部,应承担管理责任。邱镇尧

  “重点治污”须用责任兜底

  在以往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由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对案件定性认识不一、沟通渠道不畅,没有形成“重点治污”的合力。惠州此次文件出台对此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是真正形成合力,还须责任机制兜底:一是要明确案件联合调查人员的责任,防止分工不明或职责界限不清,导致联合调查中出现推诿;二是要明确对口联络人员的责任,专门负责案件联合调查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交接、信息通报等,防止因联络不畅导致联合调查脱节;三是要明确办理案件质量责任,联合调查人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负责的领域内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在环境保护的链条上,“重点治污”只是最后一环。但是,如果惩罚不跟上,污染就会愈演愈烈,用合力形成“重点治污”的高压态势就可对防污工作形成倒逼效应。许辉

  环保问题处置需多管齐下

  环保问题涉及面广,单一的治理手段往往难以奏效,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确保环境治理的每一个环节畅通无阻。首先,需要信息整合和共享,完善信用制度,加强对信用数据的归集、分析、挖掘和深度利用,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预警。这样一来,违法主体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不仅经营行为受阻,而且在社保、贷款、保险、进出口、税收等都会受到限制;其次,环保事件的处理需要更多部门积极介入,以提升监管的精度和效能,从单一部门监管向多部门协同监管转变,形成治理合力。

  除了政府部门之外,社会力量不可或缺。最新修订的《环保法》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亮点之一就是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童其君)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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