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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婚检强制还是自愿?

2014年09月24日 08:4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这是2003年强制婚检取消后,江苏重提“婚检”。(9月23日《扬子晚报》)

  婚检应成社会福利

  再次实行婚检,应该多考虑民众利益,比如是否可以实行免费婚检。因为婚检这件事,不仅公民有责任、有义务,政府也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这也是一种“分工”,也就是民众婚前应当婚检,而政府则保证婚检费用免费。如果不是有规定要求进行婚检,民众不需为社会承担义务,自然婚检费用需要自掏腰包;如果政策有要求,婚前应当进行婚检,婚检就成了公民的一项义务与责任,检查费用就应当国家承担,合情合理。(戴先任)

  “强制”变“自愿”体现立法智慧

  江苏通过立法形式将婚检定义为公民义务,将颇为敏感的强制免费婚检为依法免费婚检,既凸显出了婚检的公益性和必要性,也给那些害怕麻烦和心存侥幸者以警示,尤其这种极具开创性的举措,灵活而巧妙地规避了与现行法律的冲突,这体现了民生问题的立法智慧,其中流淌着的社会担当和民本意识更是难能可贵,值得点“赞”。 (晴川)

  婚检公共服务需跟上

  除了要强化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外,政府的婚检公共服务还应该更优化:

  首先,政府要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并打破地域界限。婚检不单纯是个人消费,它是一项公共卫生工作,将强制婚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这实际上是政府花钱为群众买健康,而且婚检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可以顾及到一些不发达地区的推行难度,惠及所有婚检对象。另外,从事婚检单位要提供优质服务,贴近当事人需求,对工作场所、场景、服务态度语言、检查项目、方式,适应个性化要求,体现人性化关怀,如未婚先孕的、婚前性行为的隐私向对方保密等,还应对婚后夫妻生活、生育最佳时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郑文)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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