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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患者听闻“道场”能治病 断食诵经4天送命

2014年09月24日 15:04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听闻被告所开“道场”能治病 心脏病患者断食诵经4天送了命 被告请多名证人出庭证其未强迫

  六旬的何某身患心脏病,听闻李某在家开的“佛教道场”能治各种疾病,慕名前往。李某诊断后称何某需断食诵经、消灾祛病。没想4天后,何某不但没治了病,反而丢了性命。何某家人为此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赔41万余元。

  今日上午,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开审此案。庭上,李某称一切都是死者自己选的,从未强迫。

  律师认为,李某是否曾明确要求何某断食的时间、天数,是否明确指出这种方式能治心脏病等,是其是否涉非法行医罪的关键。

  该案未当庭宣判。

  上午庭审

  原告:无行医资格 却非法留治

  上午9时20分,何某的妻子及儿女同代理人坐在了原告席上。被告一方除了代理人,还有李某的儿子。

  何某的妻子高某及子女诉称,今年3月份,何某被医院确诊为心脏病,在家休息期间,听同村的雷某介绍,得知李某在家开“佛教道场”治各种疾病。于是,在5月6日,何某和高某一起来到李某家。

  原告称,李某曾表示,何某的病能治好,但得断食诵经。

  何某当即留在李某家开始治病。高某陪了丈夫一天后回了家。没想到第4天晚上,雷某突然打电话说“李某有些不对劲了”。

  但当一家人赶到李某家后,何某已经死亡。高某随后报了警。

  原告称,从公安部门得知,何某的死亡原因是因身体虚弱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

  高某认为,李某无行医资格,却非法留治患病的何某,并要求其断食长达4天,致其死亡,故李某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一直未就赔偿协商出一致意见。事发至今已4个多月,何某的尸体仍放置在太平间。

  被告:没有强迫 一切是死者自愿

  被告则称原告陈述的内容很多与事实不符。对于何某夫妻到其家中的时间,其要求何某断食等细节,李某一方都不认可,“高某并没陪过死者,也没说死者有心脏病”。

  被告称,原告是听中间人说在其家念经病情好转才决定前来,其自始至终没说过是医生,更没说能治病,断食等都是死者自己决定的。

  李某一方认为,反而是高某明知丈夫身体不好,却不留下来照顾,故系高某存在过失。

  李某称,到其家念佛的都是崇尚佛法的,其免费提供食宿,没有任何商业行为,也没收取费用。李某还表示,死者何某写有遗嘱,证明其身体没有病。所以何某的死与其并无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对此原告则提出反驳,称李某要求每个去治病的人都写遗嘱,为的是给自己免责,遗嘱应属无效。

  被告请多名证人出庭证其未强迫

  今天开庭,李某一方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都曾在李家的“道场”里念佛。庭上,证人除了表示是自愿去的“道场”,“李老师”并未要求他们断食,觉得他被告很冤枉,称被告李某为“李老师”。

  一位李女士称,据她所知,每个去被告家中的人都要写遗嘱,以表自愿。遗嘱内容大多为:我自愿到这里从事念佛断食疗法,等病好后要弘扬佛法,如果没有生命了,就去往极乐世界。

  而另一名证人张女士(化名)则称,自己也曾在道场里见过何某,并表示自己断食了近八天,“当时并没见何某身体有什么问题”。

  律师解读

  是否涉罪看有无详细“药方”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认为,被告李某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需要结合本案案情具体认定。

  判断李某是否涉罪,王律师认为关键点有二:一是何某的死亡与断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李某告诉何某需要断食诵经、消灾祛病的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前一点需要鉴定结论的支持,后一点则需要结合本案的详细情况具体认定。

  从现在披露的案情来看,何某是因病向李某求医,李某诊断后给他开出的治疗方案是“断食诵经”。

  如李某未明确提出断食的时间、天数,只泛泛指出要治病,应当断食诵经、消灾祛病,按常人的认知能力也应知道这只是一种宗教性的心理安慰,这种情况不应把李某的行为视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反之,若李某明确要求断食时间、天数,并明确指出这种方式能治心脏病,则应视李某属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据我国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洪雪)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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