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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乘客夜里下车次日被发现溺亡 的哥或赔50万

2014年09月26日 08:57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一个寒冷的冬夜,一个醉酒的乘客在杭州墅园公园门口下了出租车。次日早上,人们在公园的水塘里发现了他的尸体。经法医鉴定,为溺亡。

  这样的意外,出租车司机是否要承担责任。

  无论是人情还是法理,这都是一道难题。乘客的父母妻儿一起告了司机和车主,之前一审法院判定驳回起诉。亲属不服,遂上诉。昨天下午,此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醉酒乘客打车次日被发现溺亡

  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其实,当时的情况现在真的很难去准确追溯,所有的“证据”只有司机在次日尸体发现以后被警方叫去询问的录音。

  据家属说,事情的开头是,小柯,即死者,在去年12月11日晚上跟朋友谈生意,席间喝多了,原本朋友们打算饭后再一起去KTV,后来见到了KTV门口小柯醉酒不断呕吐,朋友就拦下了出租车,让他先回。

  之后就来自于出租车司机的描述。小柯上车后说到城西银泰,但是过了文一路莫干山路口小柯就要求下车。司机说:“乘客要下车我当然同意啊”。甚至下车时小柯都付不出车费。

  第二天,人们在墅园池塘里发现小柯的尸体。

  墅园距离司机所说的下车的地点非常近。

  的哥让小柯下车

  和小柯溺亡有因果关系吗

  一审小柯家属告的是侵权之诉,告出租车司机侵犯了小柯的生命权、健康权。但是侵权责任要成立,很关键的一点在于司机所为和小柯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正是苦于没有证据,一审法院的驳回也是出于这个道理,既然家属主张司机侵权,那么司机侵权的证据是什么。目前仅从司机接受警方的询问笔录,看到的是小柯自己一定要下车。没有证据,法院无法支持。

  二审小柯家属请的代理人是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朱觉明律师。

  同样没有更多证据,朱觉明律师把司机的询问笔录听了又听,他的策略是从笔录中挖掘出一个个疑点,以此来推断司机没有尽到安全义务,甚至更大胆推断,司机系中途甩客。

  朱觉明提出的理由有:

  询问笔录中,司机承认小柯上车说要到城西银泰,而且也说“他脑子不怎么清楚”。那么,朱律师的问题是“明知不是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什么停车”。

  根据司机笔录中说,小柯在车上有吐口水,有拉车门,因此,“不排除双方有争执,司机有中途甩客动机”。

  按照朱觉明律师的思路,如果“中途甩客”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就能够推导出“司机没有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中途甩客,属于未履行完客运合同义务”。

  对有特殊状况的乘客

  的哥是否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

  昨天的庭审,被上诉人也就是出租车司机这一方并没有代理人在场。出租车司机自辩,反复强调,是他(指乘客)自己坚持要下车,“我一个的哥,乘客说要下车,我当然让他下了”。言下之意是:我没有过错。这个事情纯属意外,溺亡最大的原因是醉酒。站在他的立场上,似乎也挺有道理,他不过做了一脚生意,连车钱都没有收到,现在却面临高达50万元的侵权赔偿。

  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钱江晚报记者搜索此类案件以前也有发生过,但是在过错责任的证明上各自不同。

  据悉,此事发生后,公园方面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小柯家属一定的补偿。那么,钱江晚报记者认为不管此事最后的判决如何,司机是否要为乘客的意外承担责任,有一点值得警醒——对于酒醉,或者有其他意外状况的乘客,司机是否要承担更多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其实,法律上一直不缺乏对此类义务的规定,比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规范化服务。据此确立了司机对乘客的安全义务。

  我们是否能够把这种“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更进一步地明确,比如,通知家属,送医院,送派出所等。

  朱觉明说,让醉成这样的小柯独自上车,不排除再对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提起诉讼。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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