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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首日突发心脏病猝死 单位赔偿五十余万

2014年10月03日 13:4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员工上班第一天便猝死,公司经仲裁被要求赔偿50余万元。通州某保洁公司不但拒绝赔偿,还将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保洁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元,超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2年3月23日,50岁的韩某经朋友介绍来到通州区某保洁服务公司应聘。两天后,他被公司派往门头沟区双屿环岛物美大超市工作。第一天上班,在下午3点左右,韩某突发心源性心脏病猝死。

  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韩某死亡属于工亡,韩某的妻子孙某遂提起仲裁要求保洁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0余万元,后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孙某各项赔偿50余万元。但保洁公司以未为韩某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赔偿,还起诉至法院。

  开庭中,孙某提出,保洁公司将韩某派遣至超市,超市也应承担责任,申请追加超市参加诉讼。通州法院依法追加超市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洁公司与韩某存在劳动关系,保洁公司未为韩某缴纳工伤保险,应赔偿韩某家属相应工伤待遇赔偿。保洁公司为超市提供劳动力,超市作为劳动的受益者,应对韩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通州法院判决保洁公司支付孙某等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余万元,超市承担连带责任。J195(记者严琪)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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