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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开走未锁货车没油后丢弃 因献血证落网获刑

2014年10月10日 15:3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凌晨下班无处休息,小伙爬进路边货车,发现车钥匙后竟将车开走。近日,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万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万某今年26岁,是东北人,几年前跟爷爷来到日照某镇居住。2014年7月8日凌晨3时许,因盗窃罪获刑刚出狱不久的万某,在日照市区某烧烤店打起了零工。下班后因为在日照市区没地方居住,他沿路边漫无目的地走着,突然看到前方不远处停着一辆货车。

  他走过去尝试着打开车门,没想到用手一拉,车门竟打开了。困意十足的万某爬到车内准备凑合睡觉,半睡半醒间,他发现方向盘底下有一把车钥匙,便顺手捡起一试,车启动了。兴奋的万某心想,这车虽然破旧,但分解开卖废铁也是笔不小的收入,于是,他决定将车开回家卖钱。没曾想,车开到半路没油了,没钱加油的万某只得将车扔在了路边。

  7月8日上午,车主张某发现自家货车被盗,立即报警。10点左右,被盗货车在路边被发现,民警通过万某遗落在车内的献血证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万某,并很快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800元。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将他人车辆开走,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某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9月,东港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说法】

  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万某明明把车扔在了路边,为什么还构成了盗窃罪?这就牵涉到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问题。

  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而且,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例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处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不管行为人事后是否捡回,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本案中,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开走他人车辆,在发动车辆开始移动时已构成犯罪既遂,无论其将车辆遗弃,或是再返回加油后开走车辆,均不能改变其盗窃既遂的事实。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魏培培 石玉娇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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