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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如何落实

2014年10月17日 12:44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三部门推进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在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的时代背景下,异地互认有利于保障公积金缴存者的权益,异地就业者可以使用在就业地缴存的公积金回乡买房;在目前近一半的设区城市公积金使用率不高的情况下,异地互认有利于提高这笔资金的使用效率——据统计,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还不到50%;激活大量沉睡的公积金,也有助于拉动消费、稳定增长。

  之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跨省异地接续和使用的相关改革已经起步,获得舆论好评。作为“三险一金”中的“一金”,住房公积金也应该打破地域封锁。不过,这一利好政策并不容易落实。

  首先是因为公积金已经变成了很多地方政府的“私积金”——更像一种政府性资金。比如说,国家规定,试点城市可以拿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但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管理较松的中小城市,都在想方设法“越线”增加公积金的援建额度。当一些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公积金时,未必会愿意配合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推进监管体制改革也迫在眉睫。数万亿元的资金分散在全国600多个住房公积金中心,它们有各自不同的管理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不但面临复杂的利益纠葛,从技术上说,还需要不同地区之间的制度衔接。从中央到各省、市、县,多级公积金管理部门之间只是松散的指导关系,这种监管体制带来的结果是,每个公积金中心各自为政,成了地方政府的自留地。

  所以,仅靠一纸《通知》,恐怕难以顺利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根本之道,是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理顺公积金管理体制,修补相关的制度缺陷。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已有12年,2002年首次修订后没有再作修订,诸多规定与现实存在矛盾。比如,不同系统的职工在公积金缴存上存在悬殊差距,公积金的使用更多惠及了中高收入群体,未能有效发挥在改善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有关部门分别在2012年、2013年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条例草案稿的修订,但这项工作连续被推迟。

  有人曾建议,把住房公积金中心升级为住房保障银行。但在笔者看来,叫什么名字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这种机构的服务是否适合社会发展要求,是否尊重缴存者的权益,是否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体制,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来保障该机构公开高效运作。冯海宁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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