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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台"纪律规定"20条 严管城乡规划和国土征收

2014年10月24日 14:53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项目招标,严禁直接指定单位;征地补偿款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出让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将严肃处置;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各种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近日,南京市出台《关于严格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以下《纪律规定》),全文共20条,亮点频出。

  《纪律规定》不仅对全市规划条件的出具、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出让、用地秩序监管、涉土信访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而且对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参与项目评选和评审以及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工作等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亮点1:项目招标严禁直接指定单位

  《纪律规定》第一条是严格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对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和管理,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及委托院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外,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解读: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采购第三方服务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但因规划购买第三方服务,属于创意、策划类采购,有时一些特定的项目,需要邀请国内外知名设计师以及院士等大师级专

  家担纲,对于这些项目可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亮点2:严格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视廊等敏感地区

  《纪律规定》第三条是严格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要求不得突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比例、容积率等核心内容;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视廊等敏感地区不得突破规划建筑高度。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不得以相关干部个人意愿违反程序干预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解读:此条款的制定,一是明确了规划方案和许可的审查依据为已出具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突破用地性质、用地比例、容积率等核心内容的规划控制指标。二是为了保护和彰显城市特色,须对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视廊等进行严格的规划控制,其周边建设项目应按照高度分区控制要求,与其相协调。三是为了实现规划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我市已经建立城乡规划委员审议、议事制度,对于列入该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严格遵循议事规则,不得以相关干部个人意愿违反程序干预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亮点3:严禁“未批先征” “未征先拆”

  《纪律规定》第六条是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程序。严禁“未批先征”、“未征先拆”。凡未取得征(转)用地批复文件的,一律不得提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如遇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等特殊项目,必须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批)。在房屋征收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

  解读: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包括征地报批和补偿安置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征地程序的法律和政府规定开展;征地报批前须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补偿安置须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非农建设用地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用地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未取得征(转)用批准文件的各区一律不得先行开展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如遇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等特殊项目,必须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宁委发【2013】61号)决策程序报批)。

  房屋征收程序包括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在未经有批准权的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未按程序办理房屋征收手续的,也不得进行房屋拆除;同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虽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对存在的风险点未进行化解或化解不到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亦不得作出征收决定。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必须在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确保拆迁安置房源、拆迁项目资金等落实到位、取得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之后,方可开展拆迁实施工作。

  亮点4:征地补偿款不得擅自变更

  《纪律规定》第七条是严格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资金使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实施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补偿标准,不得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各项补偿款。

  解读: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省政府93号令规定,征地报批前由征地主体单位将征地补偿资金预存至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促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亮点5: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不得下补偿决定

  《纪律规定》第八条是严格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征收项目现场对征收政策标准、房屋调查情况、补偿实施方案、征收操作流程、产权调换房源、保障安置房源、分户(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信息、工作人员纪律守则、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决定行为,签约期限内不得下达补偿决定,超过签约期限的不经商谈不得下达补偿决定。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公示补偿方案,未明确征收补偿标准、未落实房源和资金的征收项目,不得公示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决定行为。签约期限内不得下达补偿决定;超过签约期限的,不经商谈不得下达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必须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在征收(拆迁)项目范围内,对征收(拆迁)政策标准、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征收(拆迁)操作流程、产权调换房源、保障安置房源、分户评估信息、分户补偿信息、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结果信息、工作人员纪律守则、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此外,征地房屋拆迁严格落实联合确认制度和跟踪审计制度,对于拆迁中存在特殊事项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共同审核确认,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加强审计监督。

  亮点6:土地出让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

  《纪律规定》第十条是严格土地出让条件的设置。要求除项目本身所要求的条件外,一律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各区(园区)、平台板块等土地运作主体在土地前期招商中不得向意向企业单位承诺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出让条件和各类优惠政策,且不得将上述内容纳入招商协议。

  解读:有的区政府、开发园区、平台主体在前期招商时,为了确保项目落地,往往会承诺项目单位设置一些招商条件,以降低市场竞争;有的擅自向意向单位承诺突破法定规划的规划条件或承诺签约后由平台主体负责规划调整。根据规定,区政府、开发园区、平台主体可根据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的需要,对招商项目本身提出一些要求,如产业类型、建设内容、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但前提是不得影响公平竞争,设置的条件不得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也可以就地块有关规划条件跟意向单位进行协商,但前提是所提出的规划条件必须符合法定规划,并且不得随意调整。

  亮点7: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将严肃处置

  《纪律规定》十四条是严格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规定,拆迁交地、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限期消除影响因素;经认定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解读:土地供应后的正常有序开发建设,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也是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重要体现。项目用地长期不动工开发形成闲置,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又占用城市建设发展空间。然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因素多种多样,既有城市规划调整、拆迁交地延迟等各类政府原因致使企业无法实施开发建设,也有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开工。由于土地闲置原因复杂,特别是政府原因中又涉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单位等多方主体,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存量用地资源、促进土地开发利用角度,必须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在调查处置工作中相应职能和责任,其中政府原因造成企业无法动工建设而闲置的,相关原因对应部门或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在限定时间内消除影响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原因,为企业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则必须对照政策规定有关要求严格处置。

  亮点8:辖区出现涉土信访 视情况停办农用地转用审批

  《纪律规定》第十七条是严格加强和规范辖区涉土信访工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群体性上访和其他恶性涉土信访案件的,按涉土信访重点区进行管理,视情况采取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措施。

  解读:近年来,南京市部分区域的基层政府因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的不规范,以及信访稳控工作不力等问题而导致群体性上访和恶性涉土信访案件屡有发生。为从源头上遏制群体性上访和恶性涉土信访案件的发生,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3】99号),通过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重点管理,视情况采取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措施,以督促基层政府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等行为,落实好信访稳控的属地责任。该条款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是指基层政府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规范实施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以及未按《信访条例》认真履行信访维稳属地管理职责而导致群体性上访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恶性涉土信访案件。

  亮点9: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插手”相关工作 防腐败

  《纪律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条限制了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相关规划、审批等工作。

  《纪律规定》第十八条提出,严禁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与该领导干部所在辖区或行业的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规划编制、测绘任务、土地评估和拆迁项目等);非直接相关的,领导干部应实行回避制度,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项目后的一个月内,向本单位党组织作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解读:此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中,如规划编制、测绘、土地评估和拆迁项目等,出现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

  《纪律规定》第十九条提出,严禁南京市规划、国土和住建系统现任公务人员作为专家参加本市规划设计、工程等方案的评选、评审等工作;退休公务人员作为专家不得参加本市本系统项目的评选、评审。

  解读:此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规划设计和方案评选过程中,出现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

  《纪律规定》第二十条提出,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各种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等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解读: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其直系亲属插手相关工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相关党政纪规定进行处理。(记者 袁涛)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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