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乌木之争不能纠缠不清

2014年10月31日 13:3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年前,重庆市潼南县8位村民在河道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10月30日《重庆晚报》)

  其实,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村民在河道中挖掘出的乌木,不属于个人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而是属于国家所有。既然乌木属于国有,那么村民变卖乌木后所得的意外之财,也应该属于国家。

  关于乌木的所有权,法律具有明晰的规定,为何还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呢?其实,原因就在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与公民个人的主观认知具有冲突,无法达成契合。在人们的日常惯性思维中,既然个人发现并发掘出了乌木,就应该对乌木拥有一定的所有权。毕竟,要不是自己的积极贡献,一方面乌木可能不会被发现,另一方面则可能不会被村民“保护性挖掘”。此外,当地政府忙着打官司追回乌木款而不是去想办法保护乌木,也难免让人产生与民争利、本末倒置的联想。

  其实,当法律规定与日常思维存在冲突时,说明法律也有完善和补强的必要,应该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选项,在乌木归属与个人利益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乌木保护与公民利益保障同步化。比如,对于类似的“无主偶然发现物”,可以在法律上作出“例外规定”,赋予发现、挖掘者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刘建国

【编辑:叶攀】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