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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将取消城乡划分 推行“分级”落户

2014年11月05日 12:37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据悉,我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从11月1日起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对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市区户籍人口在100万人以下的市县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大庆、齐齐哈尔和哈尔滨将实行有条件落户。对此,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4日就新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并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变化一:城乡身份

  取消农业和非农户口划分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意味着我省今后将打破城乡分隔壁垒,不再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统一公民身份,让转移到城镇的农业人口享受国家统一的基本公共福利。届时,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城市放开落户限制后将成为新一轮人口聚集地。目前,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正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国家层面的配套改革政策,完善法律法规,落实经费保障。

  变化二:人口管理

  百万人口以下城市放开限制

  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此次新政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该负责人解释说,主要分三个层级实施落户政策。

  户籍人口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

  户籍政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实施城市: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绥化、黑河等9个市;哈市所辖非主城区,如阿城、呼兰、双城区及所辖各县。

  落户条件: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户籍人口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

  户籍政策:适度放宽落户条件

  实施城市:大庆、齐齐哈尔

  落户条件: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户籍人口超过500万人,属特大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相对较大。

  户籍政策:实行“双轨制”严格控制人口规模

  实施城市:哈尔滨

  落户条件: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四个主城区人口达350万人,需要适当控制;非主城区人口相对较少,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变化三:户籍管理

  居住半年以上可申请居住证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从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派出所更换户口簿。同时,对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

  2、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

  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变化四:农民进城管理

  不用退“三权” 医疗养老住房等纳入城镇保障体系

  户籍政策

  黑河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适度放宽落户条件

  实行“双轨制”

  伊春

  鹤岗

  齐齐哈尔

  佳木斯

  绥化

  大庆

  双鸭山

  七台河

  哈尔滨

  鸡西

  牡丹江

  哈市所辖非主城区

  如阿城、呼兰、双城区及所辖各县

  赵博/制图

  据该负责人介绍,新政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

  求学 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

  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就业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医疗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社保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低保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住房 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记者 于海霞)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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