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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投诉“工伤”后被公司除名 回应称非公司员工

2014年11月18日 13:26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17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接到田先生等人的投诉:他们在试用期内从工地乘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所在公司不承认他们是公司人员,因为缺少相关证据,因此,他们得不到工伤赔偿。投诉人拿出了公司内部电话联络表、“医院的住院病案”及电话通话内容,被投诉公司则回应“可能是编的”。

  3人投诉 试用期出事故没赔偿

  田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6月,他与永强科技(沈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事钢结构工作。2013年7月11日上午,在回单位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上肢开放性外伤,软组织内残留异物,胸部软组织挫伤。

  田先生说,事故发生后,他多次与永强科技(沈阳)公司商谈赔偿,均没有得到结果,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在仲裁范围内”,不予受理。“我们确实签了劳动合同,规定工资为1800元,外加500元绩效”,一同投诉此事的于先生说。

  田先生表示,被一同“除名”的共有三个人,分别是于某某、谷某某及他本人。三人告诉记者,上班使用指纹打卡,但没有给过他们工资条,劳动协议被保存在公司,他们没有可以证明自己曾经在公司“存在”过的证明,正因如此,他们的维权之路上得不到任何说法。

  他们举证 病案和电话表可证明

  3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显示,2013年7月11上午,张某某驾驶的辽AT38××客车与另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张某某及乘员田某某、谷某某、于某某等7人受伤。辽AT38××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永强科技(沈阳)公司。田先生说,这次乘车是受公司指派,前往另一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及拆卸。

  田先生告诉记者,为了证明他们是永强科技(沈阳)公司的人,3个人收集资料,目前只找到了“医院的住院病案”与“电话联络表”。在“医院的住院病案”中,联系人一栏填写着邱某某,关系为同事。田先生称,邱某某是为3人出医药费的付款人。“电话联络表”中分别有3人的名字及电话号码,也有邱某某的名字,职务为财务经理。

  记者注意到,电话联络表有永强科技(沈阳)公司字样与logo图案,邱某某名列其中。投诉此事的于先生告诉记者,最新的一份电话联络表中,已经没有了3人的联络方式,新添加的人事经理赵某某名列其中,“我手中打印的通话内容记录,可以显示,永强科技(沈阳)公司与这件事有关联。”于先生说。

  于先生存有电话录音。他向记者提供的通话内容显示,包括人事经理赵某某在内的多名永强科技(沈阳)公司负责人,都曾经与于先生的女儿通话,内容中不仅多次提到病情、付款等问题,而且也提到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问题。于先生说,他拿出这样一份材料,就是想以此证明自己曾经是永强科技(沈阳)公司的人。

  公司回应 联络表“可能是编的”

  记者电话联络到邱经理,邱经理称“他们不是我们的员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或协议。”“公司的一个朋友临时干点活,借用公司的场地,3人在借用场地工作过几天”,在干活的过程中出过一次交通事故,“医疗费也是雇他们干活的人付的”。

  对于“电话联络表”中出现3人的名字,邱经理解释称,“那我就不知道,我也没看到”。对于“电话联络表”中出现邱经理的名字和电话号码,邱经理称“可能是编的”。邱经理建议记者与永强科技(沈阳)公司的律师联络了解问题。

  记者了解到,如果职工一方没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又不承认用工事实的,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认定工伤。

  记者 梅天磬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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