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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驾照自学自考”尚需多方“突破”

2014年11月25日 09:4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要想实现“驾照自学自考”,还需多方面的突破,既需要相关部门协同突破“部门利益藩篱”;也需要进一步从源头上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推进简政放权。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日前表示,将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并坚持“公开、开放、脱钩、便利”等原则。公安部正在组织调研论证,争取尽快形成改革具体措施。人们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或许在此轮改革中有所突破。(11月24日人民网)

  在现行驾照培训考试制度下,“绕开驾校”的“驾照自学自考”实际上是不被允许的,“必须通过驾校培训”事实上是考驾照的唯一选择。因此若要“给予考生更多选择权”,势必需在允许“驾照自学自考”上有所突破。

  而进一步的“脱钩”原则——“打破部门利益藩篱,斩断或明或暗的利益链”,更让人们强烈感受到这种“有望获突破”的希望。众所周知,“驾照自学自考”之所以在“人们期盼已久”情况下仍长期难以“突破”,无法成为一种真正普遍而可行的驾考选择,车管部门与驾校之间没有实现彻底的“脱钩”、存在各种“或明或暗的利益链”,并由此形成“部门利益藩篱”,正是一个重要的阻力和障碍所在。

  但是,在看到“驾照自学自考有望获突破”的同时,也要清醒意识到,要想真正实现这一“突破”,依然难言轻松。因为在现实操作中,可能影响和妨碍“驾照自学自考”的原因,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如“驾照自学自考”所可能涉及的“部门利益藩篱”,就不止仅限于公安车管一个部门,还会进一步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因为依据现行行政职能划分,“驾照的申领和考试”虽属公安部门管辖,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却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能。

  除了“部门利益藩篱”,突破“驾照自学自考”事实上还存在一些法规方面的障碍。如针对“驾照自学自考”,尽管此前公安部曾表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但同时又强调,“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而针对“教练车、教练员”,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又有规定,“教练车辆应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在这些规定限制下,那种“不经驾校”的驾照自学自考,势必都不可能行得通,因为不仅“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指导下”条件很难做到,而且独立于培训机构的驾驶员培训行为本身也是不被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

  这种背景下,要想实现“驾照自学自考”,显然还需多方面的突破,既需要相关部门协同突破“部门利益藩篱”;也需要进一步从源头上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推进简政放权,以便在充分兼顾“考生选择权”与驾照培训秩序的前提下,提供一个更为灵活宽松的驾照考试环境。 □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张贵峰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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